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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岁醉汉酒后乱性强奸同屯妇女未遂“二进宫”
发布时间:2013-10-23 09:47:19


    本网讯(伍春艳 王玉涛)  广西河池一男子酒后起色心,欲强奸同屯妇女,遭妇女反抗最终体力不支匆匆逃走。10月17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潘自代以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潘自代,绰号“老调”,金城江区长老乡拉沙屯人,曾因犯故意伤害罪进监狱蹲了13年,2001年获释后回到老家务农。从监狱出来后的“老调”仍不思悔改,再度犯案。

    2012年12月27日,潘自代吃晚饭时喝了些酒。吃完饭后大概晚上七点,酒后的潘自代来到同屯的韦小妹(化名)家,想要拿回之前借给韦小妹使用的一把锤子。潘自代见韦小妹独自一人在家,色心大起,一把抱住了韦小妹,韦瞬间被吓住了,拼命挣扎。潘自代见韦不从,便强行将韦抱进了房间,并将其按在床上,摸弄其身体,欲脱下韦的衣裤。韦拼命反抗,并呼喊救人,双方僵持了片刻后,潘自代因遭韦反抗体力不支,又害怕被人发现,便灰溜溜逃走了。

    2012年12月30日,韦小妹到金城江区卫生院进行了检查,经诊断,胸部被抓伤,抓痕长约12厘米。同日,韦小妹到长老派出所报案。

    案后,潘自代也意识了事情的严重性,于2013年1月9日晚,在村民陪同下到韦小妹家向韦及其亲属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8元。2013年1月14日,潘自代到长老派出所投案自首。

    法院认为,被告人潘自代目无国法,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韦小妹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潘自代对被害人韦小妹实施奸淫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对其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自代有前科劣迹,现又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案后,被告人潘自代能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主动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潘自代有一定悔罪表现,可给予减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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