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岗) 黄老汉被招聘到自己所在的小区当起一名保安员,可是才工作几个月,就被小区业主委员会解聘,黄老汉不服,申请仲裁委员会仲裁不得到受理,又不服再向法院起诉。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后,黄老汉撤回了起诉。
田阳县城一个小区自行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招聘黄老汉为其小区保安工作,并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从2013年2月7日至2014年2月6日止。黄老汉按照合同在小区工作。2013年6月24日,该小区通知黄老汉解除劳动合同。黄老汉想来想去都想不通,自己没有违反小区的规定,也没有违反劳动法的规定,小区为何要解除劳动合同。经人指点,以小区业主委员会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向人事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以业主委员会不存在劳动关系主体为由,通知黄老汉不予受理。得到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通知书,黄老汉又以同样的理由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决被告支付单方解除原告劳动合同关系赔偿金10200元;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赔偿金1650元;三、年休假赔偿金750元;四、经济补金110元。
田阳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10月18日开庭审理本案。双方围绕小区业主自行成立的业主委员会能否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展开激烈的辩论。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属于小区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组织,不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属于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业主委员会成员与业主委员会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故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依据这些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与黄老汉的劳动属于雇佣性质的劳务合同关系,应当以劳务合同关系起诉,而不是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主体。本案中,黄老汉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为劳动关系主体提起劳动争议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根据这些法律法规,黄老汉的起诉将会被法院驳回。看到这里,黄老汉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当庭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