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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刀致执法人员重伤的行为如何定性?
作者:李琳萍   发布时间:2013-10-17 13:50:06


    【案情】:

    在某商业街上江某开了一家小超市,由于竞争激烈,不懂经营的江某屡屡亏损。经过他人介绍,其通过倒卖假酒使超市生意回转,还有赢利。但好景不长,被人举报。工商执法人员对其超市进行检查时,江某阻拦不让检查,随后与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在执法人员强制检查的情况下发现了江某所卖得假酒,遂要求查扣该超市的假酒。此时江某持刀威胁执法人员,不准查扣假酒,并持刀将执法人员张某扎伤,经送医院救治后鉴定为重伤。随后江某被公安机关抓捕,那么江某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罪还是妨害公务罪?

     【争议焦点】:

    本案存在两种意见:一是江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一是江某阻拦执行人员执行职务并持刀造成重伤的行为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分析】:

    对于江某行为可以构成的罪名的犯罪构成分析:首先是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3、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可选择的次要客体是执行公务人员的人身权利;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1)以暴力、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3)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4)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从江某阻拦执法人员检查的行为看,是符合妨害公务罪的犯罪构成。但是,是否只认定为妨害公务罪,还应当看江某行为造成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 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1、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2、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有轻伤和重伤才构成故意伤害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是否构成轻伤或者重伤,要由相应的司法鉴定机构或者部门,根据1990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轻伤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害的损伤。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末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为拘役刑或管制刑;2、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3、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为有期徒刑三年;4、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5、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6、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为有期徒刑十三年。从执法人员被江某用刀扎成重伤的后果看,江某的行为亦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

    综合上述分析,本案中江某的犯罪行为牵连触犯了两个罪名。而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而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牵连犯应具备下列条件:1、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2、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从本质上看,牵连犯仍为两罪的竞合,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处理原则为从一重罪处罚。本案中,江某阻拦执法人员检查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其持刀扎伤检查人员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择一重罪处罚时,则应当对江某的行为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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