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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阻止他人砍伐砸毁车辆的行为应如何定罪?
作者:张婷婷   发布时间:2013-08-14 14:32:22


    【案情】

    2012年9月22日,被告人黄成为阻止陆大才、廖小彬、龚林、覃桥等人砍伐承包种植在贵港市覃塘区黄练镇大黄村4队昌者山的桉树,便伙同黄康寿、黄建断(均另案处理)等大黄村4队村民持自制长矛、汽油等工具上山,被告人黄成砸坏了多功能农用车一辆,放火烧毁一辆价值人民32000元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男装摩托车和一台油锯,并打伤被害人陆如才,致重伤。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起公诉。

    【争议焦点】

    本案被告人黄成为了阻止他人砍伐林木,使用伤人、砸坏车辆、烧毁车辆的行为,是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罪还是构成故意伤害、破坏生产经营罪?

    【评析】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而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两者的行为有相识之处,因为行为人通过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破坏生产经营的同时,必然毁坏公私财物,尽管如此,两者仍有本质的区别,应当注意区分:1、主观目的不同。破坏生产经营采用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手段,虽然会造成财物毁坏,但这不是行为人的目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上述手段来破坏生产经营,进而达到自己泄愤报复或者其他跟人的不法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等仅仅是实现目的的手段;而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目的就是将公私财物加以毁坏,使其部分甚至全部丧失价值或使用价值。2、所侵害的对象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对象是特定的财物,即与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已经投入使用的机器设备、耕畜等。而正是通过这些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财物的毁坏进而实现破坏生产经营的意图。倘若与生产经营无关,亦不能成为本罪对象,但可以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对象。后者还包括生产资料。3、直接客体不同。破坏生产经营罪所侵害的是国有的、集体的以及个人的生产经营正常活动;而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综上所述,本案陆大才与黄练大黄村四队签订的山林地承包合同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陆大才的经营权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人黄成在陆大才等人承包期限内雇请被害人陆如才等人砍伐其承包种植的林木时,参与破坏了陆大才等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案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应受刑罚处罚。被告人黄成在参与破坏生产经营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犯故意伤害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予变更,应以本案查明的破坏生产经营罪定罪量刑。

    (作者单位: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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