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蔡军如) 三人合伙经营一家花炮厂,其中一合伙人在经营多年后孙霞申请退出合伙,为此三方同意并达成约定,孙霞退出合伙,由郭根、曾平继续经营该花炮厂且另补偿孙霞人民币30000元。郭根、曾平在拆伙后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退伙人孙霞遂将郭根、曾平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郭根、曾平支付退伙补偿金30000元给原告孙霞,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被告郭根、曾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孙霞与被告郭根、曾平三人于2005年6月开始合伙经营一家花炮厂。2012年8月7日,经协商,原、被告三人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一、三人合伙经营的花炮厂(包括机器、厂房等)由郭根、曾平两人负责经营,孙霞退出,补偿三万元人民币,于2012年8月30日支付。二、从签订协议日起,所有债前(权)债务与孙霞无关,一辆大众普桑车归郭根、曾平所有。从签定协议日起以后的所有该花炮厂的事情与孙霞无关,所有责任由郭根、曾平承担。签订协议后,两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补偿金3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间就退伙事项达成一致协议后,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现两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及金额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则原告要求两被告支付约定的30000元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协议未明确两被告各自应担补偿金的金额,现原告退出合伙后,原合伙经营的花炮厂由两被告承受,则支付补偿金的义务应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