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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私卖生产原料 法院判其归还货款
发布时间:2013-10-12 13:54:13


    本网讯(熊国民)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一审判决解除原告李梅与被告陈小青的合伙关系;被告陈小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李梅货款人民币32730元和运费2600元合计人民币35330元。

    2012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口头约定:二人合伙生产、销售红兰绿白黑丙料造粒子,各占50%股份,原告负责提供原料,被告负责生产等。之后,原告雇人运送两台生产机器和框子料、小黑料等原材料至被告指定的丰城市阁里杨仓库处,被告方出具了一份价值人民币32730元的收货清单和收到原告2600元运费的收条到原告。但被告并未按约定加工生产,而是予以变卖。为此,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陈小青的合伙关系;被告归还货款、设备款、运费合计人民币72364.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收到原告价值人民币32730元的货物和2600元的运费,有原告的当庭陈述、证人证言、被告陈小青的调查笔录、被告方出具的收货清单等证据相互印证,能形成证据链,且被告陈小青放弃抗辩权,故被告陈小青收到原告价值人民币32730元货物和2600元运费的事实,法院予以认定,但原告要求被告归还上述款项之外的诉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合伙关系已实际终止,故原告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合伙关系,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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