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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迷信骗取他人钱财和身体的行为的定性
作者:杨苛 发布时间:2013-10-16 15:07:26
【案情】: 无业懒汉沈某某,好吃懒做,总想走歪路赚钱。经人介绍,沈某某通过散布迷信思想,骗取文化程度低的农村妇女的财物。经过策划,沈某某瞄准了邻村的农村妇女张某,张某的丈夫长年卧病在床,家里经济条件一般。沈某某通过和张某套近乎的机会,宣称自己有“法力”能治好张某丈夫的病,通过几次联系,张某信以为真。最终沈某从张某手中骗取了人民币7500元。沈某某并未收手,反而对张某称要想丈夫快好,还需和其睡觉。就夫心切的张某与沈某某发生了性关系。此后不久张某丈夫病情反而严重了,张某才醒悟,遂报警。沈某某被抓获后对其行为供认不讳,但其认为只构成诈骗罪不构成强奸罪。那么对沈某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争议焦点】: 第一种意见是:沈某某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利用欺骗的手段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应认定为强奸罪,数罪并罚。 第二种意见是:沈某某只构成诈骗罪,与张某发生性关系,没有采取强迫手段。 【评析】: 对于沈某某的行为是构成一罪还是构成数罪,要综合案情和诈骗罪、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分析。 首先笔者认为,沈某某骗取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该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为:1、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2、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4、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而被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沈某某利用张某相信其能用“法力”治病,使张某自愿拿钱给沈某某,沈某某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各种欺骗手段,收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沈某某的犯罪行为应当构成诈骗罪。 其次,沈某某与张某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的犯罪构成:本罪的主体为年满十四周岁以上的自然人;犯罪客体是侵犯妇女性行为自主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交行为;主观故意则具有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的目的。对于是否构成强奸罪,关键点在于确定是否适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而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所谓强制,是指行为人以性交为目,为了克服妇女对性交要求的不同意,对妇女的正常权益加之以害或欲要加之以害。这里的强制手段包括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所谓的暴力包括对妇女的暴力或者对其家人的暴力手段,可以理解为行为人为了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对妇女或其家人实施殴打,伤害等暴力行为,是妇女产生恐惧,从而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所谓胁迫是以某种伤害或其他相威胁,是行为人害怕而被迫与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例如要揭发隐私、要检举等。其他手段表现为只要是妇女精神上产生恐惧而做出违背自己意志的行为。本案中,沈某某利用张某想治疗丈夫的心理,在精神上处于一种相对胁迫的状态,欺骗张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沈某某的行为应当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以迷信邪说引诱、胁迫、欺骗或者其他手段,奸淫妇女、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或者奸淫幼女罪定罪处罚的规定看,对沈某某的行为应当构成强奸罪。 综上分析,沈某某的两个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强奸罪,因该行为并无因果关系的关联,应当分别定罪,数罪并罚。 (作者单位: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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