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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打断别人鼻梁 被判管制二年并赔两万
发布时间:2013-10-16 09:42:52


    本网讯(钟燕妮)  2013年10月10日,广西扶绥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明管制二年。

    2011年12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周明与被害人徐某各自驾驶车辆,在扶绥县东门南华公司B线蔗渣车间排队拉蔗渣。因徐某认为周明插队到其前面,遂上前拍打周明车辆的车门,双方由此发生争执、推打。在推打过程中,周明用拳头朝徐某鼻梁打了几拳,致使徐某鼻梁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徐某鼻骨骨折移位,其损伤为轻伤。法院在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徐某与被告人周明达成协议,由周明赔偿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0元,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并对被告人周明予以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明在知道其被网上通辑之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明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且取得被害人徐某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该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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