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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坟界线不清引纷争 男子动手打人坐牢赔钱
发布时间:2013-10-15 11:23:24
本网讯(王莉 林敏) 一男子在祭拜祖坟时,因祖坟界线问题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动手打伤人,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有勤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判决被告人郑有勤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衍贵的经济损失人民币9457.06元。 2012年4月4日下午,被告人郑有勤在贵港市港南区新塘乡岭尾村立企岭拜祭祖坟时,因祖坟界线问题与郑衍贵发生争执,随后,被告人郑有勤与郑衍贵及郑衍贵的孙子郑秋东相互厮打在一起,后被告人郑有勤用力推,郑衍贵、郑有勤、郑秋东三人一起同时倒地。2012年4月11日,郑衍贵到医院检查见其左胸第5肋骨折、左胸第6肋骨可疑骨折,用去检查费用571.40元。2012年4月13日至2012年4月28日出院,郑衍贵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15天,用去医疗费11444.53元,被诊断为左胸第5、6肋骨骨折、轻型颅脑损伤:脑震荡、耳聋查因,医院对郑衍贵予营养脑神经、平喘化痰、补液等综合治疗。郑衍贵分别于2012年8月6日、2012年8月23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检查,分别见其左胸第5、6肋骨陈旧性骨折、左骶5、6肋陈旧骨折骨性愈合。2012年5月8日,经鉴定,郑衍贵左胸第5、6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 另查明,郑衍贵住院治疗期间所造成经济损失还有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40元/天×15天)、护理费786.15元(19131元/年÷365天×15天),交通费108元,合计造成郑衍贵总的经济损失是人民币13510.08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有勤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郑有勤因其犯罪行为造成原告人郑衍贵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从查明的事实可知,郑衍贵及其的孙子与被告人郑有勤相互厮打在一起后,因被郑有勤用力推,三人一起同时倒地才致伤郑衍贵的。显然,郑衍贵在本案中存在一定的过错,且属民间矛盾引发的纠纷,可适当对被告人郑有勤减少基准刑和减轻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郑有勤和原告人郑衍贵在本案中的过错情节,应按7∶3的比例分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宜,即由被告人郑有勤赔偿给原人郑衍贵经济损失9457.06元(13510.08元×70%)。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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