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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的现实困境及破解
作者:莫田华 发布时间:2013-10-15 14:39:39
随着离婚纠纷的高发,导致越来越多单亲儿童的出现。而家庭的破碎,父母的分离,情感的缺失将给这些儿童的身心健康成长带来难以评估的不良影响。为了将这种影响降低到最小限度,法律专门规定了探望权。虽然探望权是父母享有的权利,但反过来,父母探望子女也会让子女得到完整的教育与亲情,最终让子女受益,促进其健康成长。虽然法理上只将探望权定位为权利性质,但将探望权设定为一项法定义务显得更加必要。虽然探望权得到了法律的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却会受到种种阻碍,极大的侵害了探望权人及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探望权行使的障碍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直接抚养一方的不合作、回避、拒绝探望。很多夫妻在离婚前及离婚时积累起来的矛盾一直会延续到离婚后,一些素质较低,法制观念淡薄的父母往往就会把子女当做报复、要挟对方的筹码,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对方正常行使探望权。 二是各种客观条件制约探望权的行使。如今跨县市,甚至跨省婚姻比比皆是,而这些婚姻又是离婚率较高的群体,父母离婚后,天各一方,探望子女的成本极高,制约了探望权的行使。另外,在农村社会,外出务工人员比重大,这些群体一旦离婚,一方往往是远出打工,或远嫁他乡,无法常常探望子女。离婚父母如果另组家庭的,压力往往较大,精力不足,也无法行使好探望权。 三是一些探望权人怠于行使探望权。一些父母不愿承担教育、抚养子女的义务,责任心不强,不积极探望子女。 四是探望权强制执行难。由于探望权是一种人身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强制执行起来往往比较困难。 父母之间互相配合,行使好探望权,不但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更有利于和谐的伦理道德建设,促进社会的发展进步。而要破解困境,需要各方发力,共同构建良好的探望制度。一是要做好预防。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今后子女的探望问题,引导当事人协商好探望的方式及探望权的具体行使。充分的向当事人阐明行使探望权的好处及侵害探望权的法律后果,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二是要积极的制裁侵害探望权的违法行为,依法保护探望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联合妇联等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妇女儿童的权益保护。四是对于那些不合作,甚至回避,拒绝,侵害对方行使探望权的当事人,经探望权人提起诉讼,可以变更子女的抚养权,让愿意配合行使探望权的一方来直接抚养子女。探望权问题十分复杂,要解决起来也是困难重重,最关键得还是要父母能认识探望权的意义和好处,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互相配合,互相体谅,探望权才能得到真正的保障。 (作者单位:广西荔浦法院马岭法庭)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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