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文芳)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寿保险宜春公司依照交强险规定和根据商业险合同的约定付给原告林小福、牛珍莲人民币250317.8元。
2012年6月19日14时25分,被告章华军驾驶轿车在丰城市龙光大道上由围里往新城区方向行驶,行至围里新村路段掉头时,与在后方向同向直行的原告林小福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搭载原告牛珍莲),造成两车受损,原告林小福、牛珍莲两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后原告林小福、牛珍莲被送往医院分别住院治疗93天、91天,用去医疗费39805元、46664.35元(其中84312.55元不在本案的诉请中)。原告林小福的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营养,带药回家,巩固疗效,有情况随诊。原告牛珍莲的出院医嘱:注意多休息,建议修养3个月,加强营养,多行胸椎恢复功能锻炼,有情况复查。同年6月29日,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章华军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林小福、牛珍莲不负事故的责任。同年9月28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林小福因交通事故所致损伤的后遗症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同年9月27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学鉴定报告书,鉴定意见为:原告牛珍莲因交通事故所致第七胸椎体压缩粉碎性骨折,评定为九级伤残一处。原告林小福、牛珍莲为此分别支付鉴定费900元、600元。被告章华军既是肇事司机,也是车主。该车在被告人寿保险宜春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30万元且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林小福、牛珍莲提供的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章华军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人寿保险宜春公司依照交强险的规定和商业险合同的约定,对被告章华军造成原告林小福、牛珍莲的损害承担经济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