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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妻突然不辞而别 伤心男子请求返还彩礼
发布时间:2013-10-15 09:53:56


    本网讯(通讯员 李佳芮 )  9月23日,江西省东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判决被告魏小琴、王爱国返还原告刘刚礼金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与被告魏小琴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12年5月,原告与被告魏小琴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订婚仪式,订婚当天,原告通过媒人向被告支付礼金人民币50000元、见面礼等。订婚后,2012年7月,原告与被告魏小琴出外打工,二人同居生活。2013年3月,被告魏小琴突然不辞而别,与原告失去联系。现原告无法联系被告魏小琴,二人无法办理结婚登记。就返还彩礼之事,原告多次要求村干部出面调解,但都没有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行为,从法律性质上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另一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在本案中,原告按风俗给付礼金50000元,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就在一起生活,但双方没有意愿办理结婚登记,故以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不成就,对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关于返还金额,鉴于双方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本院酌情确认其返还礼金金额为40000元。故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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