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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权属不明装载机抵押借款被判抵押无效
发布时间:2013-10-15 13:53:56


    本网讯(朱德明)  没有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将该财产进行抵押的行为无效,不受法律支持。近日,镇雄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因原告未对抵押物提供权属证明,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被告抵押无效。

    2011年2月4日,被告安世全向原告顾怀志借款5万元,双方约定用款时间3个月,用装载机抵押,月息按3%每月付清。被告于2011年7月2日支付原告利息人民币7100元,还款期限到了后,被告未按约定清偿借款。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贷款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4日借给被告的人民币5万元,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了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对超出部分的利率不予保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中虽约定抵押条款,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原告未对抵押物提供权属证明,即抵押物所有权属不明,该约定无效。据此,判决由被告安世全偿还原告顾怀志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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