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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婚姻本无效 苦等妻子亦枉然
发布时间:2013-09-26 08:57:27
本网讯(朱德明) 原本想姑表结婚,亲上加亲。谁曾料想到在双方父母的包办下,一个不幸的家庭从此开始上路。 原告的父亲吉国众与被告胡从英的母亲吉国端是亲兄妹,原、被告系表兄妹关系。1992年,原、被告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后于1995年1月19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关系一般。于1993年7月25日生长子吉平,后于2011年病亡;于1996年8月15日生次子吉奎,在一岁多时被人偷走至今未找到。1997年下半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下落不明。苦等妻子十三年毫无结果后,2013年1月5日,原告向法院诉求与被告离婚。 我国婚姻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因此,法院认为原、被告系旁系三代内血亲,双方虽然领取了结婚证,但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结婚的规定,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为此,法判决宣告原告吉正达与被告胡从英婚姻无效。 禁止近亲结婚,禁止血亲结婚是优生的要求,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结晶,是人类婚姻的总结。人类两性关系的发展证明,血缘过近的亲属间通婚,容易把双方生理上的缺陷遗传给后代,影响家庭幸福,危害民族健康,不仅不利于下一代在社会中生活,也给国家、民族的兴旺和社会的发展带来不利的后果。因此,禁止近亲结婚是古今中外法律的通例。杜绝包办婚姻、杜绝近亲结婚、优生优育是我们每一个公民的权利和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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