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白菊) 男子向他人借款8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了还款期限及利息,期限届满后该男子因无力还款而坐上了被告席。近日,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经调解该男子得以分期偿还所借款项本息。
2012年1月18日,陈峰因做生意资金紧张出具借条向王华借款80000元,双方约定用陈峰的工资做抵押,月利率为3%,定于2012年4月18日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后因陈峰无力偿还借款,经双方协商将还款时间延期到2012年7月18日,陈峰为此重新向王华出具了借条。期间王华从陈峰的工资卡上取到5000元的利息。之后陈峰将其工资卡挂失,也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王华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陈峰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自2012年1月18日起至兑现完毕之日止按3%的月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受理该案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陈峰称用工资抵押向原告王华借款80000元后只还了5000元的利息是事实,但是自己现在无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请求分期还款。了解这个情况后,主审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自愿达成了如下协议:由被告陈峰分期偿还原告王华借款本金及利息103000元(2013年8月20日前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2013年12月30日前偿还借款利息23000元)。自此,双方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