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频繁借款有违常理 仅凭借条难赢官司
发布时间:2013-09-24 09:40:43


    本网讯(陈志龙 阙周平)  俗话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并不是有了《借条》就一定能得到法律的保护。目前,福建永定的老胡就摊上了这档事。今年4月,原告老胡手持债务人小杨夫妇先前出具的三张合计7万元的《借条》向永定法院起诉,经过审理,原告老胡最后却只得到法院支持3万元,同时被驳回4万元的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诉讼费用的判决结果。

    经审理查明,原告老胡夫妇于先后于去年8月、12月、今年3月出借给被告小杨7万元,并分别出具了三张《借条》此外,老胡的女儿小胡手中还持有小杨出具的一张《借条》1万元(另案起诉)。借款后,老胡夫妻经多次要求小杨归还借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借款7万元。在庭审中,被告小杨辩称,他只向老胡夫妻借款3万元及向老胡的女儿小胡借款1万合计4万元。今年3月出具的4万元《借条》是上述借款综合后写的。

    永定县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小杨夫妇于去年年8月和12月分别向原告老胡妻子借款2万和1万元,均有被告小杨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老胡夫妻要求小杨归还,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不过,老胡妻子还主张小杨归还今年3月所出借的款项4万元,根据老胡提供的去年8月和12月的二张《借条》(包括另案起诉的小胡的借条)可以看出,被告小杨已向老胡一家一并借了4万元,且均是是无息借款,现已全部到期。在小杨未归还分文的情况下,老胡夫妇再次借钱给小杨,且数额是其一家三人先前三次借款的总和,有违常理。因此,被告小杨主张总共向老胡夫妻及其女儿小胡借款4万元,今年3月所出具的4万元《借条》,是对之前三次借款的汇总而出具的,完全符合民间借贷的习惯,法院应予采信。于是,根据有关法律,法院遂判决被告小杨仅需归还老胡3万元及利息,同时,驳回老胡的其他诉讼请求,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法官提醒:进行民间借贷,不能过分相信他人。在未收回以前的《借条》的情况下,不能冒然出具新的《借条》。如确需出具,也应在新的《借条》上注明以前出具的某某借条无效。归还借款时,在未收回《借条》的情况下,应要求债权人出具收条,并注明某时的借款已还清,以避免债权人要求“双倍”返还结果的发生。

    另外,仅凭《借条》不一定就能胜诉的。在原被告均无法提供除《借条》以外的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借条》只要是本人亲自签字,就属于直接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但是并非持有《借条》就一定能够获胜,因为,法院还需要审理整个借贷的过程是否合法以及借贷是否发生,因为一些非法之债也会用合法的形式来进行掩盖,比如,赌债、情债、高利贷,因此,不能仅仅依据《借条》。要结合出借人的经济实力、资金往来、以及是否符合日常行为规范来判定。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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