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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法院的视角探析司法公信
作者:王慧英 发布时间:2013-10-15 09:16:07
司法机关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同时也是社会公众知情权的义务主体,以一定的作为方式满足公众知情权,既是履行义务的要求,也是保持司法权中立性和权威性的必然途径。其中存在的逻辑关系表现为:司法公正、司法独立—司法公信力的形成—司法权威得到确认和评价—法律权威的建构。而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权虽然由于其被动型和中立性需要社会给予更为广阔的独立行使空间,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权可以不被公众知晓。 笔者所在法院积极响应云南高院有关“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的要求,将“司法公信力”与“阳光司法工程”活动紧密结合,全力开展巡回审判,将法庭搬到村、乡镇、学校、农户院坝、企业等地开庭,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监督员、乡(村、社)干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旁听监督,并在庭审后组织审判人员对旁听群众的问题进行耐心答疑。每当巡回审判时,周围群众都会放下地里的农活约着周围邻居一起来旁听,他们目不转睛的看着审判区域内人们的一言一行,看着他们对法律知识的渴望,听到他们庭审结束后纷纷的讨论:“原来这个问题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啊,以前我们的想法都错了”……“同志,你们一定要常来啊,下次来的时候我们一定还来听”每每听到这些我们都感到很欣慰,付出再多都是值得的。 通过阳光司法,通过公开答疑解决老百姓心中多年来对法律问题的困扰,让老百姓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让他们明白案件的原委,明白案件处理结果的依据理由,从而让老百姓因了解过程而服从判决,建立司法公信力,构建司法权威。基层法院是全国法院系统中最为庞大的部分,基层建立了司法公信、司法权威,高院何愁不能构建司法公信力、何愁不能建立司法权威呢? (作者单位: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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