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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标不如治本,提高司法公信力出路何在
作者:其乐门 发布时间:2013-06-17 15:31:56
【文章提要】:任何问题都要透过现象去分析原因,找到根源,并找对方法和方向,这样就能事半功倍;反之,单从表面去努力,只会事倍功半,越努力越达不到期望值。对于当下的司法腐败,笔者认为是同样的道理,要从导致腐败的侵蚀性大环境,社会的诱惑力与法官的防线低、价值观错误等原因入手,从源头上杜绝司法与社会“同流合污”,且进一步做到“出淤泥而不染”。因解决提高司法公信力涉及到的问题很多,笔者只是关键问题点到为止,希望此文章能“抛砖引玉”引起大家深层次的思考。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 司法廉洁?法官素养?? 所谓司法公信力,就是指公众对司法权的运行及所产生的结果具有的心理认同感,包括司法对公众的信用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它反映了公众对司法行为的信赖和认可程度,与司法权威相关联。中国的司法腐败一直备受关注,近几年从上而下在“严厉打击司法腐败”,我国法院也因此建立了一系列的廉洁保障机制,但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最重要的原因笔者认为就是治标不治本造成的;一直以来大家只是一味地要求法官廉洁自律,而不去深究腐败的根源(相当于医生不把脉不找病因),也不给出如何做到廉洁的方子(不给抓药),只是不断的提醒要清廉(不给治病却要求病人赶快好起来)。这如同一个人的脸上长了痘痘,但是不去找病因,假如是内火引起的,不解毒去火,而只单单在表皮外抹祛痘的药一样,根本治标不治本,会反反复复,无法解决真正的问题。 提高司法公信力首先要建立精英化的法官队伍。法律的正义是靠法官来维护的,法官是否尽职尽责依法办案,法官是否廉洁自律,是否有职业道德,会直接影响到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认可和评判;假如法官不能够恪尽职守自己的职责,则会导致公民对司法公信力的质疑,从而损害人们对司法乃至法律的信仰。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文化水平不断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不断加强,对司法工作产生疑虑和不信任的情绪也愈演愈烈,老百姓私底下传说“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法院就是油水多的好单位”。老百姓的这种传谣表示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对我国的司法建设和司法公信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严重的影响到了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大局。 法官为何追求钱财铤而走险,法官又为何亵渎法律?这是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一探讨。物质方面,法官也是普通人,不可能“不食人间烟火”,法官个人和家庭生活都会有物质方面的需求,但目前的状况,法官的长期辛劳和身心付出与社会回报不成正比。现阶段法官的经济收入不高,法官的经济收入等同于政府行政官员,甚至比某些行政部门还要低,如财政、税务、国土等部门,这与其从事的审判职业的高难度性、高危险性不相吻合。我国法官和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相比,经济收入差距更为悬殊。在英国,法官的薪水非常优厚,大法官的年薪与首相一样。由于各级法官之间的待遇相差并不大,经济利益方面的刺激和诱惑很小,法官对升迁并无多大的兴趣。在美国,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的年薪与副总统相同,总体而言“法官的薪水优厚,如果在高一级的法院任职,还会配有秘书和研究助手”。另外,还值得一提的是,以简洁、惜墨如金著称的《美国宪法》甚至对法官的“薪水于任期内不得减少”都作了明确的规定。我国港台地区也奉行“高薪养廉”,因为较高的待遇是建立精英化队伍的必要条件。微薄的薪水,怎么可能吸引高素养的人才?收入是个人劳动价值的体现,没有合理的收入,要求法官必须履行“棘手、高危、繁重”的职责,那完全是道义苛求。这种苛求,法官或者“挥泪”而去,或者“消极怠”,或者走向腐败。当然高薪养廉并不是为了让法官过上富裕的生活,因为进入法官队伍就不能是以追求金钱为目的。“高薪养廉”是让法官无虑于柴米油盐,能安心办案。 假如一方面法官工作压力大、难度高、又面对人情关系的复杂局面,另一方面却让法官生活拮据,地位低下的话,相当于把法官放在悬崖边做事一样,很容易让其掉下深渊。如果没有高的职业待遇,永远就不可能有高的职业素质。法官每天面对大量的诉讼、调解工作,听当事人诉苦、争吵,还有来自当事人的误解,身心灵都会疲惫和烦躁,应定期对法官进行心理辅导和旅游散心等,保证法官的心理健康。法官待遇好了,生活有保障了,作为法官自然会权衡利弊,不会“因小失大”,铤而走险赶“冒险”的路了。须知,高薪未必能养廉,但低薪必不能养廉。 法官若知法犯法的话就是素养问题了。素养是指一个人在从事某项工作时应具备的素质和修养,是一个人在品德、知识、才能等方面先天的条件和后天的学习、锻炼的综合结果。法官这个职业就如赛场上的裁判一样,不是人尽可为的职业。法官是专业性、道德性极强的职业, 必须具备独特的素养。法官应忠贞爱国、不畏强权,一身正气、两袖清风,精通律法、同时具有良好的文化素养、敏锐的洞察力和高超的执法能力,还要有悲天悯人的情怀和高尚的道德情操,遇事沉着冷静、机智勇敢,温文尔雅、彬彬有礼。在西方有这样一句谚语:“仅次于上帝完美的人就是法官”。这些都说明了法官不是人尽可为的,必须具备相应的素养。 首先是职业道德。“万事德为先”,德是人的立身之本。法官的遴选工作中,应优先考察法官的职业道德素养。选任的法官应具有忠诚、正直、博爱、冷静、坚韧、低调、乐观、俭朴、文雅、谨慎等特质,司法公信力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的上述品质。法官应该是社会的精英人才,手中握有权利又有能力的人若道德缺失,那么对社会的危害性是可想而知的。法官的职业要求是中立审判,要做到公正无私,必须是以法律至上,追求社会的公正、公义为信仰,一名合格的法官应该是“超脱狭隘的自身利益的”,法官的职业性质会要求这个群体在社会交往中保持一定程度的“孤独性”,流行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谚语“一个公正的法官是一个冷冷地中立者”更是形象地道出了法官超然的个性。 其次是业务素养。法官必须熟知法律规范,精通法律是法官最基本的素质;否则司法就如“盲人驾车”,导致“车毁人亡”。作为法官法学理论基础要深厚。众所周知,成文法的制定往往是比较原则的,有时候是滞后的,不可能调整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法律没有明文调整到的就是所谓的“法律漏洞”。要堵住这些“漏洞”,法官责无旁贷,能动司法应运而生。正如学者指出:“法律不只是作为一种条文或规范存在,更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原则和精神存在。一个合格的法官,并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有无,而在于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以自己的智慧和法律素养,将法律精神融化于案件事实之中,进而发展法律。法律依据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法律的原则和精神的理解才是法官的生命”。所以法官必须具有扎实、系统的法学理论功底,法官必须是法律专家。这样,司法才可能达到各种效果的最佳化。 再有就是社会阅历。法律从来就不是一种理论科学而是一种应用科学,它解决的不是自然知识,而是人类社会关系,因而没有对社会的深刻理解就不可能真正地理解法律。对社会透彻的理解、拥有足够的社会阅历和感悟,法官才能把握案件事实本质,才能更好地适用法律,保障司法效果的最佳化。作为法官,社会经验甚为重要。任命法官必须考虑年龄因素。 第二个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因素就是审判独立。中国社会的一大病症就是办什么事都要靠“关系”,“关系网”覆盖了整个社会的各行各业,各个角落,无论办什么事情都首先考虑“找关系”,“走后门”,“找靠山”。如果司法界存在关系办案,那司法公信力就无从谈起了。法官撇开亲情、各种说情的关系,做到中立审判是靠法官素养可做到,但还有一个因素就不是个人素养能解决的,就如戏曲里唱的那句“我这被管的官,怎能管那管官的官”;试想在人家屋檐下吃饭的人,一个看脸色做事的人说话哪能有底气呢?就如包青天判案需要“尚方宝剑”一样,现代社会法官的“尚方宝剑”就是独立审判权。审判权就其本性来说就是纠纷的裁判性,裁判性又决定了裁判者必须是中立的第三方,为保持中立,裁判者必须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的规则,凭自己的理智和良心作出公正的裁决,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马克思说:“法官的上司只有法律”。 在现代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社会最基本的共识之一。他们认为,司法独立是司法公信力的逻辑起点。司法越独立,司法机关就越能受到尊重,干扰司法的成本就越高,干涉个案处理的事就越难发生,法官就越能自主公正地做出裁判,公众也就更容易信任司法,对司法机关的支持、信赖以及对法治的信仰也就与日俱增,司法机关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威望就越来越高,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也就水到渠成。诚然,我们不必不顾本国的实情国情而盲目的学习西方,我们不必“三权分立”,但至少维护法院的独立审判权。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人民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但实践中并没有落实。那“管官的官”若经常干预案件的审理,会使法院、法官难以独立、公正的办案,这也是司法不公的原因之一。目前,许多法院不敢独立处理案件,总是习惯性地向有关部门“汇报”,或者向有关领导人“请示”,这已成为司法的一种“诟病”。有的领导人甚至主动“介入”司法,“乐于”做出“批示”或“指示”,处理问题完全凭个人“好恶”,而不考虑法律依据。不同领导人不时会作出“矛盾”的批示,法院也“无所适从”,司法公信力不高也就不足为奇。为此,执政党应赐予人民法院“尚方宝剑”,绝不个案干涉,这是司法公信力的体制保障。 第三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就是监督制约机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越是没有信仰的国家,就越需要健全监督机制。一是内部监督。主要是利用上诉和审判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级别监督和本院内部的审判监督作用,把法官置于严格的法律监督之下。这种监督不得影响独立审判。 二是外部监督。这里包括检察监督、权力机关监督、社会监督、律师监督、当事人监督,但应该把握好度,不得滥用,以免产生了负面效应。总之,对法官的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从全方位采取相应措施。唯如此,审判独立才会有实际意义,司法公信力才有根本保证。 三是公开。公开是公平的前提。不涉及国家安全、决策都应尽可能的向社会公开。另一方面,为了减少腐败的机会,应减少让法官直接与钱打交道的机会,各种费用、赔偿金等应有专门的人管理。 四是预防性的监督。对于法官的监督,不应犯罪后才开始,此时为时已晚。就像管小孩,平时从不教导,酿了大错后却打骂无济于事。应平时就实行内部严格监督。比如一个法官有私底下见当事人、律师的情况发生,但并未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就应通报批评并短时间内不让办案,让其检讨、悔过。若法官有险失公平的苗头就要及时制止并教育。 第四个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就是社会整体环境。 1、要科学立法? 这好比成熟的体育比赛,必须有合理的竞赛规则。一是要有法可依,减少法律空白。有法可依是司法的前提。无法可依,则导致裁判五花八门,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二是要制定符合民意的“良法”。“良法”应该具备两点:一是符合客观规律的法律,不过度超前和滞后;二是促进社会进步、反映多数人意志的法律。因此,制定法律必须慎重,要充分酝酿,海纳百川,追求“完美”。 2、有法必依 有法必依,就要做到没有特权,“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这也是民众的呼声。华盛顿指出“有法不依比无法可依为害更为恶劣”,温家宝总理也指出“中国法治建设之难,不在立法,而在法之必行。” “有法不依”不仅会让法律成为“没有牙齿的老虎”,更大的恶果是会动摇公众对法律的信仰,极大地虚弱司法公信力。依法办事,首先行政单位,法院本身带头做好榜样。法院自己内部订立与法律法规冲突的规定,就是最大的“有法不依”,法院领导要首要注重这一点。 有法必依,法律之上是司法公信力的核心,是生命之源。只有做到有法必依,公众才会信法,才会遵从法律秩序,社会才有可能和谐,谈论司法公信力才有实际意义。 3、提高公民的法律信仰。当前中国,公众法律意识淡薄、法律信仰缺失已成为提升公信力的一大瓶颈。许多当事人不把精力放在收集证据、明辨法理上,而是放在利用各种关系影响法院裁判上。即使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如果对他们不利,他们会想方设法使判决变成一纸空文。他们会不停上访、申诉,直到得到他们想要的利益。司法公信力必遭质疑。生效的法律文书若得不到执行,也必影响法律的权威。 司法公信力问题表面看好像是主观认知问题,好像是老百姓对司法怎么看。在法制健全的国家和社会,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基本上不存在的问题。尽管我们看到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也有对司法判决引起很大争议甚至质疑的一些讨论和报道,比如说美国军事法庭对“虐待华裔士兵致死案”的轻判就引起很大的讨论,还有比如说对“美国白人警察殴打致死黑人青年”的这种轻判进行的讨论等。但是我们仔细观察,这些讨论基本上都是围绕具体案件,针对具体案件本身或者对案件判决本身而发表的一些批评。但是不会把这些问题引到或者转移到对整个司法系统的质疑上去,并不会动摇司法的根基,不会动摇人们对法治的信念。但是在我们中国,一个案件发生以后,案件的讨论,不管是“许霆案”还是“彭宇案”、“药家鑫案”等很多很多的案件,只要一提起这些案件,一下子就会把问题引入到对整个司法系统的质疑上来,进而对司法的质疑,最后就是对法治的质疑。这是什么原因?还有个案,大学毕业生入室抢劫十元钱,判十年。公众质疑为何才抢了十元钱,却判得那么重。或者将不同性质的没有可比性的案件拿来对比等,这些都不是法院错判,而是公众的法律素养低,不懂法造成的。 4、司法公信力受传媒的渲染的问题。司法公信力问题是不是一个由传媒、社会舆论、学术界甚至包括我们司法界共同参与下的一种“不自觉的合谋下”的被放大了的话题?并不是说司法公信力这个问题不存在,而是说这个问题是不是被放大了?现在有一种社会现象,一个问题可能原本不是问题或者不是那么严重的问题,但是说的人多了,就成了问题。这就是舆论导向的一种效应。 公众的司法意识浅薄,媒体的舆论导向等问题就会带来到底是法律规范社会还是社会舆论带动社会的抉择? 提高司法公信力涉及到的面很广,无法一一细说,上述提到的是笔者认为重要的几点。司法公信力就类似“木桶效应”,“其容量取决于最短的木板”,因此所有措施应同步推行。 参考文献: 1.《建立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是完善司法廉洁机制的重要途径》 2.唐伟民 刘杰《司法公信力的类比探析》 3.刘作祥《对“司法公信力问题”的三点思考》 作者单位: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左旗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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