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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廉洁是司法公信的基石
作者:崔大松   发布时间:2013-08-20 15:45:10


    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体制上的原因,有经济上的原因,有文化上的原因,也有人为的因素,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有多种。但作为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内因之一,即司法廉洁,则是司法公信的基石,因为廉洁是法官的职业品格,是公正司法的保证。对于法官而言,要正确行使审判权,不仅需要具备深厚的法律专业功底,而且需要保持司法廉洁的职业操守。诚如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所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利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 一言以蔽之,法官作为法律的实施者,保持司法廉洁的职业操守,是保证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基石。

    一、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信力的历史透视

    廉洁,本意是指人的行为品性正派,克勤克俭,清白高洁。屈原的《楚辞•招魂》:“朕幼清以廉洁兮。”王逸注:“不受曰廉,不污曰洁。”廉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人类社会一直追求的价值目标,受到许多思想家及统治阶级的大力推崇。

    在中国,早在西周时期,统治阶级就强调执法的“明德慎罚”,强调法官通过“五听”并结合相关证据进行判决。到战国中期孟子就提出富有哲理、耳熟能详的名言:“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 强调如果没有好的执法者,再好的法律也是一纸空文。北宋王安石认为,可行的“善法”要立起来,司法官吏必须依法办事,如果自行其是,擅作专断,则祸害其穷。因此,他强调,若“吏不良,则有法而莫守”,“若有司辄得舍法以论罪,则法乱于天下,人无所措手足矣”。 到明清时期,王夫之主张良法与贤人的结合,“任人任法,皆言治也”,如若只任法而不任人,则会导致酷吏滑胥舞文弄法,任意出入人罪。故而他总结道“法者非必治,治者其人也。” 及至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指出:“治者,天下之程式,万事之仪表”的同时,十分强调法律的执行,认为:“立法而不行与无法等”,“有法而不循法,法虽善与无法等”,他说:“有其法者,尤贵有其人”,“用法者得其人,法即严厉,亦能施其仁于法中;用法失其人,法即宽平,亦能逞其暴于法之外。此其得失之故,实管乎宰治者之一心。” 他列举了唐朝不同时期司法官吏执法情况的不同,给社会带来不同的结果,凸显出司法官吏司法廉洁对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到今天,在我国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中专门制定了法官、检察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以规范其执法行为,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也作出了相关规定。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法官职业化的国家,大约在17世纪60年代,英国大法官马修黑尔爵士为其定下了“自我警示录”,要求自己“时时牢记”,以提醒和约束自己在司法裁判方面的活动:……我的助手和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准则:不许介入任何诉讼事项;不许收取额外费用;不许对诉讼给予不公的偏袒;不许为当事人介绍律师…… 就“自我警示录”的启蒙意义重大,为后来的许多国家法官的道德制度性约束奠定了基础。美国现行的《美国法官行为守则》中也对法官的职业道德作出了规定,如法官应维护司法的正直和独立;法官应该克制自己的政治活动,等等。我国台湾地区“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员会于1995年8月22日发布了法官守则共八条,以规范法官的执法行为,如法官应保持高尚品格,维护司法信誉;法官应依据宪法及法律,本尽良知、超然独立、公正笃实执行职务,不受及不为任何关系所干涉,等等。由此可见,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了维持和增强公众对法官的公正和整个司法队伍的信任,非常重视司法廉洁的制度建设。

    二、司法腐败是损害司法公信力的重要内因

    胡锦涛同志指出:“在和平时期,如果说有什么东西能够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的话,腐败就是很突出的一个。”毋庸讳言,在法院系统少数审判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极端个人主义、无政府主义、拜金主义等不良思想不断影响和侵蚀着法官的思想。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追求个人利益的工具,特别是近年来曝光的一些人民法院领导干部下马事件,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影响,给整个法院系统带来了极其严重的负面影响。例如从农家子弟到二级大法官的原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又有从学者型法官沦为阶下囚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局长罗书平;又有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原刑事审判第一庭长,一级法官白继文,等等。平时他们放弃了政治理论学习,信念动摇,思想扭曲,心态失衡,防线失守,行为失范,从头顶国徽,肩扛天平,代表国家人民行使神圣审判权的法官,在金钱或美色的诱惑下沦为了阶下囚。我们要对他们所犯下的错误引以为戒,时刻反省自己。司法腐败损害了群众利益,严重践踏了司法公正,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降低了司法公信力,使人民法院与群众之间产生了信任危机。

    三、保持清正廉洁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作为人民法官除了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优良的业务素质外,还必须具备清正廉洁的思想政治素质。因为保持清正廉洁,是司法权威得以树立的基础,也是法官道德素质的一项基本要求。法官必须保持清正廉洁,这是因为:法官的职责要求其必须做到清正廉洁。法官的职责是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公正处理案件。只有保持清正廉洁,法官才能不偏不倚的履行居中裁判职责。如果法官收受当事人的钱物,法官的威信就无法建立,案件就很可能得不到公正审理,国家的司法权威也就无从体现。作为人民法官应当认真践行廉洁的价值观,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

    (一)加强学习教育,筑牢思想防线

    老子在《道德经》中说:“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该章论证了穷奢的危害性,主张淡泊名利、知足常乐的养身之道。少数法官不廉洁的根源主要是出在思想和人品上,出在丧失公平正义的良知上。作为人民法官要不断加强主观世界的改造,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常戒非分之想。自觉杜绝各种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行为,筑牢抵御腐败侵蚀的思想防线。

    (二)廉洁自律,严守法纪红线

    作为人民法官除了业务知识及技能的学习外,要熟练掌握法官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如《法官法》、《公务员法》、“五条禁令”,“中央八项规定”,等等。经常对照法纪规定自查自纠,牢记前车之鉴,防微杜渐,廉洁自律,自觉接受各方监督,虚心接受批评意见。做到闻过则喜、知错能改,有则改之、无则加勉,努力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

    (三)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坚守道德底线

    法官在日常生活中,应当严格自律,行为检点,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成为遵守社会公德和家庭美德的楷模。做一个作风正派、品行高尚的人,做一个有知识、有道德、有修养的人,做一个有益于党、国家和人民的人。

    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实施30周年大会上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能因一次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利益”。作为人民法官要认真贯彻落实习总书记对公正廉洁司法的要求,并从思想根源上认清反腐败的实质和危害,为人民掌好权,用好审判权,做人民满意的好法官。

    (作者单位: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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