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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多措并举 提升司法公信
作者:王洪用 发布时间:2013-06-09 11:19:50
一、问题的提出
司法公信力是对司法的一种价值分析,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通过其职权活动在整个社会中建立起来的公共信用,是社会公众普遍地对司法主体、司法行为、司法过程、司法结果、司法制度等所具有的信任和心理认同感,并对该结果自觉服从、尊重的一种状态和社会现象。司法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基石,是构建良好社会秩序的有力手段和提高司法效率、降低司法成本的必然要求。目前司法公信力与往年相比有所提高,但提高幅度不大。当事人以及法官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度较低。司法公信力与社会公众、法官的期望值相差太远。 二、影响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原因分析 1、法院体制行政化,影响民众对法院的信任。当前,司法机关的设置是以行政区化进行的,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这就使得法院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易受当地政府的影响、干预乃至控制,不能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审判权,以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引起司法不公的现象。 2、法官素养有待提高,不利于司法公信力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直接关系到司法的公正性。从本次调查问卷的数据看,法官在整体素质大幅度提高,已经能够娴熟处理法律问题。但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突发期,有许多新的疑难复杂问题和涉及社会稳定的问题,还有许多历史遗留法律难题需要妥善处理。就目前来说法官队伍在处理以上问题时,远远不能满足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需求。 3、社会公众法律知识匮乏,对司法工作内在规律的不理解。受封建传统文化的影响,“权大于法”的观念已经在公众心中留下了根深蒂固的烙印。当人们需要救济时,首先是对权力的无限期待。找领导,跑关系,最后才走到司法机关。同时因欠缺法律程序只知识,缺乏大局观念和是非意识,不了解并不愿意了解法院的职能,导致其对法院司法工作有其他非法的心理诉求。 4、当下我国司法制度不健全,法院司法权威性不足。比如有关信访的法律与制度,庞大的信访机构、众多的信访工作人员以及巨额的信访费用支出,非但没有彻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反而成为了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一股消解力量,在无形中损害了法律的程序规则,使有些群众产生“信访不信法”的心理,导致本该是上诉或再审解决的问题,但不再依靠法院,而是通过信访渠道去解决,严重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三、提高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建议 1、完善司法保障制度,确保法院公正司法。为保证法院能够抵御各种干预,必须建立完善保障制度,通过身份保障机制和经费保障机制两方面,使法院能够独立公正地办理案件,切实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2、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提高法官职业素养。日常工作中,应加强文书写作、提高裁判文书质量,规范庭审行为,使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应向“执行乱”开刀,提高执行队伍整体素质。并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健全法官管理问责制度,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 3、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切实优化司法环境。妥善处理“涉法信访”问题。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应予保护。但是,应区别对待:一是对于正常的信访,要做到热诚接待,明理释法;二是对于有理有据的信访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及时落实解决。三是对于缠诉缠访问题,应该慎重对待。对滥用信访权的行为绝不姑息迁就,依法予以制裁;对于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则保持高压姿态,绝不允许因信访问题影响到社会发展和稳定。 4、注重沟通新闻媒介,正确指引舆论导向。减少其对法院司法工作的不利报道和干扰。对于滥用媒体为实现私利进行不正当报道的行为依法给予严厉打击,同时规范法院内部接受媒体采访的条件、标准。最高司法机关尽量与国家新闻部门加强联动,结合我国现阶段实际,联合出台相关的内部规定,规范媒体的监督,通过宣传报道向公众传递法院正能量。 5、加强司法宣传教育,提高民众法律信仰。司法机关要积极倡导并重视法律文化建设,引领社会形成浓厚的法律文化氛围,教育广大公民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送法下乡,就地办案,以案释法,引导广大群众学法、懂法、守法、护法,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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