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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雷锋精神谈如何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作者:艾艳萍 发布时间:2013-07-26 14:57:04
摘要: 党的十八大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力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要求,是人民法院发挥职能作用的重要标志,是促使案件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基本保障。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无论是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建立。为此,笔者试从通过分析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原因,并结合当下十八大提出的把“推动学雷锋活动常态化”的要求,以雷锋精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把雷锋精神融进法治建设,融进审判工作实际,浅谈几点关于基层法院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途径。 内容: 党的十八大把“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目标,对人民法院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所谓司法公信力,是指社会公众对司法主体、司法程序、司法运作过程和司法裁判的尊重和认同,是司法在公众心目中所建立的信服状态。司法公信力对人民法院而言,是非常重要的,直接影响到法院系统的整体形象。当前,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面临着严峻的考验,无论是法院自身还是外部环境,都存在着一些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影响法院司法权威的建立。为此,我们需要面对客观现实,透视司法现状与公众需求存在差距的根本原因,从而找出快速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一、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现状 笔者认为,目前基层法院的整体司法公信力不高,主要表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 “打官司难”的现象依然存在。现在还有大部分群众认为在法院打官司难,一是立案难,理不清头绪,手续复杂,也不知道提供哪些证据材料;二是诉讼时间长,一般都是到审限的最底限才结案,有的甚至是经过领导审批延长期限,一拖再拖;三是费用高,除了诉讼费外,还包括律师费、来回的交通住宿费、餐饮费和所谓的“打点费”等等,打个官司开销很大,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群众还打不起官司。 (二)“执行难”的问题依旧严重。官司打赢了却拿不到钱的现象还是很普遍,法院裁判执行兑现率低,债仅人的权利未能完整实现,人民群众对法院裁判的执行不满意,认为裁判文书是“一纸空文”,缺乏权威性。 (三)审理程序的公信力受到质疑。有超审限期久拖不结的案件,有上诉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案件,有再审改判的案件,这些案件虽占极少数,但其负面影响却是相当大,不仅增加当事人的诉累,而且严重影响了法院的声望。 (四)法官的职业形象受到质疑。个别法官的素质不高,职业水平欠缺,影响了整体法官队伍的形象。如有的法官庭审驾驭能力不强,庭审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有的法官与律师走的很近,接受吃喝送请,搞“暗厢操作”;有的法官违法违纪,私设小金库,擅自挪用当事人交来的保证金或罚金等等。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损坏了法官的职业形象。 (五)涉诉信访的现象日益增多。现行体制下对上访、闹事的群众特别重视,并想尽一切办法优先解决其问题,导致大部分群众把精力和注意力都转移到通过非司法程序解决冲突的途径上,甚至于把纯粹的法律问题也通过非司法途径来解决,司法权存在的必要性受到了质疑,上访、闹事成了必然。一些案件刚起诉到法院,一方或双方诉讼当事人就开始信访,要求人大或党政机关监督法院公正司法。 二、影响基层法院司法公信力的原因 (一)法官素质的影响。法官特殊的职业要求法官不仅要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还需要具备高尚的道德修养以及面对各种复杂事物的分析判断和处理能力。当前我国法官素质参差不齐,普遍存在着法官高龄断层、青年法官经验不足、年轻女法官较多应对突发事件比较困难、老法官知识面不能与时俱进的现象,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比仍存在差距。在司法实际中,仍有部分法官还存在着业务不强、能力不足、形象不佳、态度恶劣的问题,甚至还有极少数法官出现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使当事人对法官的形象大打折扣,对法院的审判产生抵触和不满情绪。 (二)当事人利益的影响。部分群众法律意识不强,出现纠纷后诉讼往往是其最后采取的不得已的手段,进入诉讼后,为达到胜诉的目的,往往是托人情、找关系,再就是无理缠诉。部分当事人一旦败诉但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四处告状、长年上访,有的甚至是无理取闹,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部分当事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也不听法院工作人员的耐心解释,只一味的要求法院执行,执行不了便不断的上访上诉,越级上访、进京上访,有的甚至是采取各种过激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影响。[2]一些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利用其特殊的身份地位对法院正在审理的案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其中个别代表和委员是案件当事人,在“两会”上反映具体案件,并要求法院参会的领导予以解释和答复,也有个别身份是律师的代表和委员,将本人在代理诉讼中败诉的案件带到会上反映,公开批评法院办案不公。甚至一些人大代表更是把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 (三)司法体制行政化的影响。司法机关隶属于地方政府,[3]法院的人、财、物直接受致于地方政府,随时听从地方政府的召唤,审判过程中,极易受到地方有关部门的干预。同时还设有专门管理公、检、法三机关的政法委,组织参与法律咨询或是处理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使法院不同程度的提前介入纠纷,一旦涉诉很可能使法官先入为主,缺乏体制独立保障的判断权是很难最终获和公众信服。 (四)普法宣传投入不够的影响。老百姓不知法、不懂法,使群众的认知与法律的标准相去甚远,部分群众存在许多错误观念:[4]把本应自己承担的诉讼风险责任,推卸给司法机关;不懂得诉讼权利是一种有时效性的权利;不懂得司法审判权是一种终局性的权力等等。其主张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时便会怪罪于法院,认为是法院审理不公。 (五)网络媒体的影响。现在一些网络媒体只片面追求新闻效果,过分地介入并不加分析地详细报道案情,对司法机关存在的弊端或不足和工作缺陷提出批评,予以揭露,有的甚至是恶意的或攻击性的对司法机关中违法违纪人员进行曝光,易误导社会舆论和公众看法出现偏差。 (六)社会大环境的影响。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大环境尚未形成,部分群众把对政府、党政机关的一些不满情绪也发泄在司法机关上,尤其是在民调这个平台上可以凸显出来。如个别当事人认为虽对法院没有意见,但因为对政府有意见,所以对法院也评价为不满意。 三、如何提升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在全面贯彻十八大精神之际,有一个词用的特别多,那就是“正能量”,这个词也特别令人欢欣鼓舞。那么何为正能量?正能量,即积极的能量、正向能量,原本是一个物理学的概念,但现在人们一般从社会学角度去解读,指的是一种健康乐观、积极向上的情感,是一种促使人不断追求、让生活变得更幸福的动力。笔者认为,在基层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受到严峻考验的当下,在开展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更需要一种正能量,而雷锋精神,正是这股催人奋进、推动法治建设、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正能量。 雷锋精神是中华民族的一张道德名片,代表着对党至真至诚的忠诚精神,对人民至亲至爱的为民精神,对工作至勤至恳的“钉子”精神,对自己至朴至素的勤俭精神。时代在变迁,世界在变化,但雷锋精神却依旧闪烁着光芒。正如康为民院长在慰问青年团员的讲话中所说“弘扬雷锋精神,是社会进步发展的需要,是国家民族发展的需要,也是我们湖南法院人牢固树立‘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用实际行动建设法治湖南、弘扬文明新风的实际需要。” 提升司法公信力,不是只靠法院人就能做好的,还需要整个社会、广大群众的共同努力,因此雷锋精神便是我们所所应共同学习和倡导的,只有将它的精髓融进党政领导的头脑,融进法院干警的头脑,融进广大群众的头脑,那么司法公信力也就自然提高了。下面笔者结合自身审判工作经验,谈一谈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具体途径: (一)学习雷锋的忠诚精神,强化法官综合素质。建立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提高司法公信力,重点是抓好队伍建设,教育队伍始终树立“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坚持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在思想与行动上时刻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1.建立严格的法官选任机制,让优秀的法律人才充实到法官队伍。目前许多基层法院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官老龄化、年龄断层、女性法官居多等现象,人才外流则是各个法院都要面临的问题。可以考虑从律师、高学历法律人才中优先选拔,基层法庭人员与执行人员可考虑从男性中优先录用,对于户籍是本地的人员也应当有特别的优待,这样可以减少人才外流。 2.建立科学的激励机制,搭建提升能力新平台。坚持把竞争上岗和轮岗交流作为提升法官能力的重要措施来抓,使审判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也能培养出更多全能知识型的法官,适时开展庭审比武、法官论坛,开展案件质量、法律文书评查,鼓励干警参加学术研讨会、参加司法考试,组织干警进行学习培训,积极购买各种必要的书籍,选送优秀法官挂职锻炼,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 3.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确保司法廉洁。要强化思想教育,加强警示教育,做到警钟长鸣,防微杜渐;要坚持签订党风廉政责任书、廉政保证金制度,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要完善各项制度规定,严格落实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和领导干部失职问责制度,完善“零容忍”规定,绝不能让干警钻“空子”;要加强监督检查,坚持案件回访制度,对在回访中发现有干警存在有违法违纪行为绝不姑息,毫不手软地坚决按制度执行。 4.规范司法行为,树立法官良好形象。[5]针对一些法官存在的言行不文明、庭审不规范、着装不整洁的问题,着力规范法官行为举止,对法官的庭审活动、服饰穿戴、仪容仪表、待人接物等方面都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规范,要求法官做到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用规范的办案取信于民,用程序的公正确保实体的公正。 (二)学习雷锋的为民精神,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作为处于审判一线的基层法院,树立贴近实际、符合国情,有利于正确办案的司法理论是非常必要的。近年来政法系统连续开展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人民法官为人民活动,以及现在开展的法治建设活动,有一个共同的核心点,那就是要将“执法为民”作为开展司法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而这与雷锋精神的精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正好相吻合。所以,我们法官应当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增强司法的亲和力,要坚持“以人为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方针,不断修订、完善和落实各项利民、便民、亲民措施,以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热情周到服务,获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法院的认可和信任,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 1.要加强司法宣传,让法律深入人心。“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一个国家的法律要被信仰,必须为其公民熟知和认同,使其成为法律文化的一部分。[6]因此,要通过送法进社区、农村、学校、企业、机关,开展巡回审判等途径,深化普法教育,向社会公众宣传法律知识,使其学习尊重和服从公正的司法。同时要各级各类学校中开设法律基础课程,对在校学生尤其是青少年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他们从小养成法律思维和法律习惯,自觉遵守法律,维护法律尊严,这对构建司法公信力十分重要。当然,我们除了一方面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通过审判活动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职能,紧密结合审判实际,努力做好司法宣传工作,增加正面舆论效应;另一方面,也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营造法院工作在网络、报刊、电视上的宣传声势,向社会展示法院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形象。 2.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让司法程序阳光透明。在普通老百姓的眼中司法就是“关起门来审案子”,司法具有一定的“神秘性”,这必然会导致部分群众对司法持怀疑态度。而我们所说的司法公开是“阳光下的正义”,而这种阳光它就应该是老百姓的眼睛、老百姓的耳朵、老百姓的手脚,就是要让老百姓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的一种正义,才是老百姓能够接受的正义。所以,基层法院要通过各种有效方式,如法院开放日、庭审观摩、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旁听、人民陪审、聘请形象监督员等,进一步加大司法公开力度,近年来,法院又先后推出了裁判文书公开上网、庭审网络直播、开通政务微博等一系列方式,把我们庭审过程、裁判结果在网上、在人民群众中群众中进行曝晒,让广大群众、广大网友来进行监督、参与监督,让他们了解法院的工作,同时,也是对法院自己的一种制约,对法官的一种倒逼机制,不断提高法官自身的司法能力水平,从而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3.要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让群众感受司法温暖。人民群众的信任是司法公信力的基础。把人民群众最关心的、反映最强烈的问题解决了,便自然得到了群众的认可,即使解决不了,但你所提供的服务让群众满意了,也自然不会出现涉诉上访的现象。因此,大力推行便民利民措施是很有必要的。要加强立案信访窗口建设,开展立案谈话、诉讼指导、判前释法、判后答疑等制度,实行远程立案、巡回立案、预约办案等,完善案件繁简分流、诉前调解等机制,切实解决立案难、诉讼难问题;要对涉及群众直接利益的医疗、教育、婚姻家庭、劳动争议、医患纠纷等案件,优先立案、便捷审理、及时执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权利;要落实司法救助措施,确保弱势群体打得起官司,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要实施执行积案集中清理活动,充分发挥执行联络员的作用,加大反规避执行、执行联动和强制执行力度,不断提高案件执结率,维护司法权威。 4.要拓宽沟通渠道,畅通民意诉求。对群众所反映的各种问题,包括在网络、微博、邮箱中所反映的问题,要做到有人应、有人管、有结果、有反馈;要自觉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监督,认真办理代表委员建议、提案和关注案件,定期发送汇报专刊,让其了解法院工作动态;要完善法院新闻发布和信息披露制度,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司法决策,要实行公示、听证制度,扩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加强与党委政府的沟通,积极汇报、争取支持,但也要克服困难、排除干扰;要坚持院长信访包保制度,对于涉诉信访案件包保到人,责任到人,要坚持及时召开专题会议,逐案分析进行排查,有针对性制定清理化解方案,及时推进积案清理。 (三)学习雷锋的“钉子”精神,努力提高司法能力水平。雷锋对待工作总是干一行、爱一行、钻一行,立足本职,尽职尽责,努力以钉子的“挤”劲和“钻”劲,使自己成为工作的内行。作为长期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基层法院,要想获得百姓的信任和认可,也必须不断提高自身司法能力水平,树立司法的权威,以实现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1.要提高审判质量与效率。评价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标准有很多,但有两个标准是核心的:一个是程序的公正,一个是实体的公正。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公信的基石。为此我们应始终把维护公平正义作为法院工作的生命线,全面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化司法需求。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法律关,把每一起案件都办成经得起检验的“铁案”、“精品案”;要依法行使法律释明权和证据调查权,积极帮助诉讼能力弱、诉讼水平低、举证能力差的当事人取得证据,让有理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要加强对审判流程信息录入系统的管理,对于即将到审限案件给予预警提示,督促其在审限内及时结案,对于超审限案件、久拖不执案件进行专项清理,认真分析不能结案的原因,并按照岗位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严格考核到位;要坚持民商事审判执行指导委员会制度,对于重大疑难难件进行商议评判,积极推行案例指导制度,细化同类案件裁判标准和依据,防止同案不同判。 2.要建立科学的审判管理机制。要构建一套完整的审判流程管理体系,对立案、收费、移交、转办、排期开庭、送达、保全、庭前调解、审理、审限监督、执行、报结、归档等案件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工作,在质量、效率和效果等方面应达到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形成办案工作全程规范,使案件的流程管理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并根据审判工作实际和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与时俱进,修改一些不当的项目,以适应实际需要。要加强审判绩效管理,完善评价方法,建立具有法院特色的审判绩效考评体系,全面、客观、公正地评价法院工作和法官的司法能力。要严格奖惩措施,建立审判管理与考核奖惩对接机制,将审判绩效考评结果引入到对法官的奖惩考核中,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主要依据,激励大家多办案、快办案、办好案。 3.要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司法权力行政化倾向严重干扰着司法独立和司法统一,是司法不公甚至司法腐败的诱因之一,对公众的司法信仰造成严重的打击。因此,营造独立的司法环境,建立权威的司法体制至关重要。要提高法院的政治地位,则法院的人、财、物应由最高院统管,这样才能确保司法独立能不受外界的干扰,做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同时要理顺法院与党委、人大、政府的关系,“服从党的领导”是我们必须始终坚持的一项原则,但是我们也尽量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于法院工作独立性、专业性的理解和尊重,使法院能够真正做到独立行使审判权,共同维护司法权威。 4.要完善监督机制。首先是完善内部监督,要建立过问案件“全程留痕”制度,明确法院领导、干警过问案件的界限和程序规则,建立抵御说情“备案登记”制度,规范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材料、打听案情的行为,防止其他机关领导或本院领导、干警通过传递材料的方式为一方当事人斡旋说情。要建立案件质量评查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提高法官的责任意识。要推进案件回访制度,通过回访可以不断改进办案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司法廉洁,同时也能够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的各种意见和建议而予以改进。其次是加强外部监督。要按照十八大“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的要求,正确认识接受外部监督与促进公正司法的关系,把在监督下开展工作作为一种常态,在党的领导、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下破解发展难题、推进公正司法、树立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公信力。 结语 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一个复杂的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循序渐进。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把雷锋精神与审判事业结合起来,牢记“司法为民”的理念,把司法岗位作为为民服务的平台,把司法活动作为维护人民权益的途径,传递司法正能量,切实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以满足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 [1]艾艳萍,桃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副主任,联系电话13787368585,邮箱404672158@qq.com邮编:415700 地址,桃源县人民法院办公室 [2]郑友芳:《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载http://cache.baiducontent.com/,于2013年3月28日访问。 [3]张振东:《提升司法公信力之浅见》,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70731/18243512.html,于2013年3月28日访问。 [4]郑友芳:《如何认识和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权威》,载http://cache.baiducontent.com/,于2013年3月28日访问。 [5]何有财:《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载http://cache.baiducontent.com,于2013年3月28日访问。 [6]何有财:《浅析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载http://cache.baiducontent.com,于2013年3月28日访问。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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