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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信呼唤社会诚信
作者:尹健 发布时间:2013-06-26 09:37:43
立案难、诉讼难、执行难和司法腐败问题似乎成了一些人批评和指责法院的“证词”。笔者认为,就人民法院而言,影响司法公信的因素固然有法院裁判不公、法官行为失范等自身因素,但社会诚信对司法公信的影响和冲击不可小视,应当引起全社会高度关注和审视。 伴随社会转型、经济转轨、利益格局的多元,一些领域道德失范、诚信缺失,少数社会成员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不讲诚信、缺乏责任担当。表现在民事诉讼中为,有的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缺乏敬畏,不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导致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难以保障和实现,致使权益当事人对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威慑力产生置疑,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自然会大打折扣,据统计,笔者所在法院每年申请执行的民商事案件在30%以上。有的当事人见利忘义,钻法律空子,如在房屋买卖中,搞一房多卖;在购销合同中,销毁证据,逃避债务等,损害一方或多方当事人的权益,法院虽依法作出公正裁判,但有的诉讼当事人的权益无法通过法律的渠道得到救济,这势必影响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有的当事人申请执行后,盼望法院能尽快执行到位,但由于有的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或拖延执行或故意隐匿财产规避执行,制造无履行能力的假象,法院在案多人少的情况下,虽然对被执行人穷尽了办法,可是却因为执行标的迟迟难以到位和被申请人被强制执行等情况,势必也会影响到执行申请人或/和被执行人对法院司法公信力的评价。如此种种,由于当事人的不诚信,加之民众对法律和司法的认识不足,对司法过程与结果缺乏客观理性的评价,认为只要自己权益受到侵害,寻求司法保护,法院就应理所当然完全满足个人的诉求,一旦没有达到自己预期,当事人或与当事人相关联的社会人便会主观认为法院无能,法官乱判,司法不廉,司法不公,就会将怨气和责任转嫁到法院身上,让法院背“黑锅”,这就不足为奇了。 诚实守信,是良好秩序的支柱,是社会和谐稳定的基石,是形成和拉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的新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在提升司法公信力专家座谈会上提出推进公正司法,不断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全社会形成合力,共同努力。笔者认为,提升司法公信迫切需要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培育正能量,消减负情绪。 培育正能量,消减负情绪。就是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教育,倡导诚实守信的文明风尚,特别要加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教育,弘扬中华传统美德,确立人无信不立的理念,弘扬真善美、贬斥假恶丑,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促和谐的良好风尚,培育诚实守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勇于担当的社会心态,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引领社会思潮、凝聚社会共识。要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提升公民法律信仰,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让法律成为公民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不断凝聚法治力量,为建设诚信中国、法治中国、平安中国注入强大的实践动力。 培育正能量,消减负情绪。就是要加强制度建设,发挥法律制约的威慑作用。加强诚信建设,除宣传教育和道德约束外,更要靠法治手段来保驾护航。其一,要加快诚信制度的相关立法和修订,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覆盖全社会的、严格的信用监督、奖惩制度。其二,对失信造假行为“零容忍”,加大惩戒力度,依法追究责任,使守信者获得公允回报,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以此形成褒奖诚信的刚性行为导向,让诚实守信成为人们的内心确认和自觉追求。其三,大胆探索司法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执行立法,完善执行法律制度,设置独立于法院的专门执行机构,纯化法院的裁判职能,为化解执行难提供更有力的法律武器,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执行程序得以实现,从而助推司法公信提升。 培育正能量,消减负情绪。就是要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树立公正为民的司法形象。坚持以内强素质外塑形象为“纲”,以推进法官队伍建设专业化、职业化、精英化为“根”,以坚定法律信仰、追求公平正义、铸就群众情结为“要”,以深化司法公开和释法析理工作为“彰”,不断提升法官的业务素质和品行修养,确保公开、公正、公信司法,让当事人“官司”赢得踏实,输得明白,让社会公众通过裁判结果感知、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让每个案件都为司法公信力加分。 “关山初度路犹长”。社会诚信建设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个人从自身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点滴做起,以诚为荣,以信为本。我们相信,当“一诺千金”成为全社会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之时,诚信之花定会绚丽绽放,司法公信之果定会如同安全食品一样让民众放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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