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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上随便签名 还款时连带清偿
发布时间:2013-10-12 13:43:41


    本网讯(程尽华)  借条上有多人的名字,均被起诉至法院要求还款。其中一人辩称他在借条上签字只是为了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并不是借款人,不应承担还款责任。10月11日,河南省南乐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判决被告张玉梅等三人偿还原告赵凤英借款本金16666.67元及利息。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09年10月16日,张玉梅等人向赵凤英借款50000元,并于当日向赵凤英出具内容借据一支。张玉梅在借款上面签名。由于到期没有还款,张玉梅等人被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被告张玉梅辩称,原告所诉借款50000元属实,但是借款人是他人,被告张玉梅只是证明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被告张玉梅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张玉梅等人向原告赵凤英出具的借据能够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三被告应当按其出具的借据数额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请求三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应予支持。法律规定,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相互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信。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原告向法院主张权利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为准。被告张玉梅辩称其是该笔借款的证明人,因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信,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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