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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担责投资分红转为借条 法官调解分期偿付
发布时间:2013-10-09 09:36:03


    本网讯(蔡军如)  因引线行业系高风险、高回报的行业,为赚钱男子龙芳启与亲戚阳一辉就合伙开办一家引线厂。合伙半年后龙芳启觉得赚到钱后害怕万一出事故担当责任,于是龙芳启要求与阳一辉结算投资分红,阳一辉也应龙芳启的要求向其出具借条,但阳一辉一直未按期支付投资分红,龙芳启无奈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阳一辉支付投资分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上半年约定:原告投资20000元给被告做引线;原告并参与管理,分红待每年年终结算。不久,被告在购买材料时因资金不足而向原告借款2000元;同年6月左右,被告向原告借款200元。2011年农历正月初一,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元,另有原告向被告“投资”的20000元及其“分红”18000元,以上共计40200元,被告当天向原告支付450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35700元。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欠款未果,为此,原告(甲方)、被告(乙方)于2011年7月11日签订一份借款协议書,约定:“乙方因生产经营之需要从2011年01月01日起借甲方叁万伍仟柒佰元整,现就借款事宜订立以下协议款项:1、甲方不收乙方2011年01月至06月的利息。2、从2011年07月份开始,乙方每月支付甲方1000元利息报酬(必须当月支付)。5、利息支付直至乙方完全还清甲方全部款项为止。”后来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利息8000元。

    庭审中,被告自认投资分红应该支付给原告,但是目前因引线整改升级导致资金短缺,特请求分期偿付,原告也清楚被告目前引线厂经营情况且双方系亲戚关系,但自己借别人的款现催的紧,自己起诉也是无奈之举,最终,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做双方工作,双方达成一致,被告阳一辉所欠原告龙芳启款项35700元及其按月利息1000元从2011年7月11日起至2013年7月10日止计算的利息24000元,共计59700元,扣减被告阳一辉已经支付的利息8000元,尚欠51700元,由被告阳一辉偿还32500元,定于2013年9月31日前偿还1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偿还10000元,定于2013年11月31日前偿还12500元。原告龙芳启自愿放弃上述第一项中的19200元及35700元从2013年7月11日起的利息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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