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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中约定违约金条款应如何定性
作者:徐素珍 发布时间:2013-09-27 14:08:16
【案情】 2013年4月3日,被告刘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朱某某借款50万元,并写下了借条,借条中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及违约金为15万元。债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促还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5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的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违约金15万元。理由是借条是合同的一种,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应该按照合同法及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二的规定,适用违约金条款。 第二种意见认为,支持原告部分诉请,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拙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民间借贷纠纷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纠纷,借条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后的成果,应该得到承认。而借条中约定的逾期利息实际上是违约金的一种,是对债务人的惩罚和对债权人的补偿,借款人不按照借条中的约定按时还款导致诉讼,故,债务人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是争议的焦点在于是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还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了,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即违约金的高低是以造成损失的30%为节点的,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债务人不归还借款造成的损失怎么算是一个难点,那么是否过高也成为一个难点了,不能说债务人不还款,就错失了更多的赚钱的机会,从而将未实际发生的损失认定为司法解释(二)中的“造成损失”。故笔者认为民间借贷中的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并不适用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二)。 笔者认为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故,本案应该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逾期利息。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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