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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时效超期 诉请还款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10 10:30:58
本网讯(覃兆华 覃玉莲) 因没有及时催要借款,过诉讼时效才起诉至法院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40000元,后被判定驳回诉讼请求,只能吃了个哑巴亏了。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驳回原告宋水强的诉讼请求。 原告宋水强与被告廖永新系同村的兄弟关系,1998年8月18日,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贰万元整用来购买汽车。当日,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据给原告收执。借据上载明:“今向宋水强借到现金贰万元正用于购买汽车,到99年6月份归还,利息2分,特立此据。借款人:廖永新”。借款逾期后,被告并没有按时向原告偿还借款。1999年8月26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3200元;2000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1000元;2000年4月1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3000元;2001年9月29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4000元;2006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2008年4月20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2009年1月8日被告向原告归还利息2000元;1999年至2009年被告向原告偿还的利息合计为17200元,对于被告归还的利息,原告自己记载在被告出具给其的借据上面。因被告未归还余下的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给原告,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廖永新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2010年1月25日,2011年7月17日被告并没有向原告归还借款。被告向原告归还最后一笔利息的时间为2009年1月8日,此后原告并没有向被告追讨过借款,诉讼时效应当是计算到2011年1月9日止,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40000元有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出具了借据给原告收执,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据上约定的还款期限是“1999年6月份”,诉讼时效应截止至2001年6月30日,但因被告依然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原告主张被告于“2010年1月25日,“2011年7月17日”还向其支付利息,对此,原告并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向原告归还的最后一笔利息的时间为2009年1月8日,2009年1月8日过后,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曾向被告追讨过借款,因此原告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从2009年1月9日起算,至2011年1月8日届满。本案原告于2013年4月1日就上述债权向本院提起诉讼,已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故其不再享有胜诉权,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及相应利息40000元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对原告请求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成立,本院依法予以采纳。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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