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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合谋用弓弩射狗盗杀卖钱双双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3-10-11 16:33:42


    本网讯(覃志凌)  广西宜州市洛东乡两个20多岁的青年男子梁基明、姚益,他们合谋用弓弩射狗卖钱,不想为此被法院判了刑。近日,广西河池宜州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此案两被告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基明、姚益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

    为了搞钱,被告人梁基明、姚益合谋决定盗窃狗卖钱,为此他们准备了弓弩、毒镖、多功能小刀等作案工具。

    2013年2月8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姚益驾驶其租赁来的一辆柳微车搭乘被告人梁基明,窜至宜州市庆远镇龙江路,由姚益负责望风,梁基明用弓弩将一只狗射死,后被狗的主人张远迪发现,二人即驾车逃离现场。凌晨2时至4时许,被告人梁基明、姚益驾车先后窜至宜州市庆远镇中山大道龙降村口附近的煤场和宜州市污水处理厂对面的沙场,由姚益负责望风,梁基明负责用弓弩将狗射杀,将狗射死后,他们在煤场内盗走了韦家林的两只狼狗,在沙场内盗走了覃永宁的一只本地黄狗。

    梁基明、姚益离开现场不久即被公安民警盯上,原来公安民警在巡逻时发现一辆遮挡车牌的柳微车很可疑,公安民警后将该车辆拦获,并在车辆上查获弓弩、飞镖、三只已经死亡的狗等,遂将梁基明、姚益抓获。

    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覃永宁被盗走的一只本地黄狗价值人民币360元,韦家林被盗走的一只黑色白脚狼狗价值人民币1400元、一只黑色黄脚狼狗价值人民币1200元,张远迪被射杀的一只本地黄狗价值人民币36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基明、姚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基明、姚益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基明负责射击狗,是犯罪行为的主要实施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姚益负责望风、开车,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梁基明、姚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梁基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姚益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作案工具弓弩一个、毒镖二十支、多功能小刀一把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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