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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为揽工程行贿国家工作人员3万元获刑1年
发布时间:2013-10-12 09:10:37
本网讯(陈秀萍) 建筑公司经理为揽工程对国家工作人员行贿3万元,事情败露,受到制裁。10月11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行贿案,判决被告人特穆尔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被告人特穆尔系海拉尔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水电安装项目部副经理。被告人特穆尔与该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特穆尔每年向该公司交纳承包费1万元,并承担其所带电气班组4名职工的工资及福利待遇。 2012年11月份,特穆尔与国家工作人员郭海商量将本应分配给水暖班组的海拉尔某塑钢厂、茶厂水暖维修工程和后勤服务中心室外热网大修工程这两项工程分配给了特穆尔。在郭海的帮助下,特穆尔顺利完成这两项工程,通过验收。工程结束后,特穆尔为了感谢郭海的帮助,于2013年5月13日分三笔汇款给郭海个人人民币3万元。 法院认为, 被告人特穆尔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案发后被告人特穆尔能够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数额、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法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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