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男子三次行贿未获益先进班房
发布时间:2013-03-04 15:06:51
本网讯(通讯员 黄朝实 陆荣棉)
男子为取得领导的信任,三次给上级领导行贿,结果受到了法律的惩罚。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生,以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陈生在广西德保矿厂采购铁精矿期间,为了得到时任广西德保铝矿副矿长潘某的关照和帮助,于2007年6月在德保县某府招待所停车场,将事先用黑塑料袋装好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交给潘某。2009年1月间,潘某约被告人陈生在南宁市某一酒店外见面,被告人陈生以给潘某过节用钱为由,将事先准备好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送给潘某,被告人向潘某行贿两次共计人民币20万元。 2003年至2008年间,被告人陈生在广西德保铝矿采购铁精矿期间,为了得到时任广西德保铝矿副矿长黄龙的关照和帮助,在每年春节前以拜年为名,先后五次通过银行转账送给黄龙共计人民币91000元。 被告人陈生在广西德保铝矿采购铁精矿期间,为了得到时任广西德保铜矿矿长李华的关照和帮助,在2005年至2008年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陈生以感谢李华的帮助,春节拜年为由,于2005年底将6万元、2006年底将6万元、2007年底将10万元、2008年底将6万元,四次送给李华共计人民币28万元。 另查明,2012年3月19日,被告人陈生到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其中,被告人陈生在2012年3月20日,主动交代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行贿给黄龙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生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根据被告人陈生行贿的数额、向多人多次行贿等情节,被告人陈生行贿犯罪属情节严重,应在五年以上定罪量刑。被告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生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生辩称,以及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生行贿的目的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相关人员具有索贿的情节。经查,被告人向德保铝矿领导行贿,其目的是为在正常商业经营活动中,相对于同行竞争者取得更大的竞争优势,获取受贿人通过其职权给予其收购硫铁矿更优惠的单价及在该项目上获取相关受贿人关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的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行为,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本案也无相关证据证实相关受贿人员具有索贿性质。对被告人的该项辩解以及被告人与辩护人认为其行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的辩解及辩护意见,不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人陈生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主动对黄龙行贿的事实,具有特别自首情节,应减轻或免除处罚。经查,被告人在向检察机关自首后,主动交代其向黄龙行贿的事实,属于法律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辩护意见法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有悔罪表现,且在经营中为国家创造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或免除处罚。其辩护观点符合客观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陈生减轻处罚。被告人陈生认罪态度较好,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