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维华)
近日,云南省安宁市法院依法对一起因旧城拆迁改造引发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和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傅雷、戴樱花、洪新华3人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韩继华因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2年6月,在云南省安宁市旧城改造开发过程中,被告人韩继华(系安宁市旧城改造房屋拆迁户)向安宁东湖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傅雷、云南房龙拆迁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戴樱花、洪新华等人行贿人民币6万元,其中被告人戴樱花、洪新华各分得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傅雷分得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戴樱花、傅雷、洪新华在收受韩继华的贿赂款后,利用各自职务上的便利为韩继华篡改房屋面积测量报告,虚假增加其房屋的被拆迁面积,非法为韩继华谋取利益。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傅雷、戴樱花、洪新华、韩继华等4名被告人对犯罪事实事实均无异议。
安宁市法院认为,被告人傅雷、戴樱花、洪新华作为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韩继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被告人傅雷、戴樱花、洪新华、韩继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傅雷、戴樱花、洪新华已将受贿款项积极退缴,依法对四被告人酌情进行了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