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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婺源首例“药托”行贿医生案一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02-22 09:11:13


     本网讯(詹菊生)   日前,江西省婺源县人民法院宣告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被告人范太炎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这是婺源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药托”行贿犯罪案件。

    法庭审理查明,家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的范太炎以江西省上饶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的身份,负责婺源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的药品配送。为扩大在这三个医院的药品销售量,范太炎主动联系有关医生,以给回扣的利诱要求他们在处方中多开其销售的药品。同时,范太炎请求婺源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西药房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医生们所开其代销药品的处方数据,明确承诺按药品费2%给予药房工作人员好处费,其也根据药房数据向开方医生支付相应的回扣。

    法庭也查明,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9月26日期间,被告人范太炎在供应婺源县人民医院药品过程中,按50毫升生脉注射液每瓶12元、150微克重组人粒细胞刺激因子注射液每支10元、30毫克注射用盐酸氨溴索每瓶1元的标准给处方医生回扣。经核实,在这一期间内,婺源县人民医院这三种药品的用量依次为1194瓶、328支和5282瓶。

    庭审中同时查明,2011年10月至2011年11月间,被告人范太炎在向婺源县妇幼保健院销售药品过程中,按头噻针和美洛针每支3元、乳糖酸阿奇针每支4元、生脉针每支每瓶8元、更昔洛韦针每支6元、小儿氨基酸每瓶5元、蜡样芽孢杆菌每盒6元、头孢克肟每盒4元的标准给予用药医生回扣。经查证,这期间婺源县妇幼保健院这8中药品的用量依次为3452支、1174支、1862支、90瓶、918支、353瓶、720盒和296盒。

    公诉机关根据医院在该时段相对应的药品用量认定被告人范太炎的行贿数额,指控被告人行贿额为45812元。在庭审质证中,公诉机关只提供了4个收受回扣医生的陈述,其余用了相应药品的医生是否收受了回扣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根据证据规则,法庭依法认定被告人范太炎共向婺源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的有关医生行贿21501元,有完整证据链证实收受回扣的分别是施某12162元、胡某3304元、赵某3261元和江某2774元。

    被告人在被追诉前主动向侦查机关交代行贿行为,案发后,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的从轻情节。据此,婺源法院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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