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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老板多次对单位和个人行贿获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3-02-18 09:08:04


     本网讯(黄仲胜 张婷婷)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件行贿案,依法以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判处被告人吴江心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江心系贵港市一个黄沙鳖良种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8年11月——2011年11月,分别对单位和个人进行行贿。2008年下半年,贵港市畜牧局经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将贵港市水产技术推广站争取到的黄沙鳖良种场建设项目经费人民币40万元中的人民币20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和职工福利,并决定由时任该局副局长石林先(另案处理)与石朱子(另案处理)商量,并得到被告人吴江心同意后,贵港市畜牧局将属于贵港市水产技术推广站黄沙鳖良种场建设项目资金人民币40万元变更为由黄沙鳖公司实施。后黄沙鳖公司虚构亲本鳖苗购销合同、亲鳖池改建、160平方米鳖苗越冬生产车间工程合同等材料完善上述报账手续。2008年12月,贵港市畜牧局将人民币40万元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分两次下拨黄沙鳖公司。被告人吴江心收到上述款项后,将人民币20万元存入石朱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供贵港市畜牧局使用,石林先从被告人吴江心手中拿走人民币10万元,开具虚构的项目及各种开支用去人民币5万元,黄沙鳖公司得到人民币5万元。2009年11月,贵港市畜牧局经领导班子讨论后决定将上级单位拨来的黄沙鳖良种场续建资金人民币20万元拨给黄沙鳖公司,并要黄沙鳖公司给回人民币5万元回扣。后该局副局长石林先与石朱子商量并经被告人吴江心同意后,该局下拨20万元续建资金给黄沙鳖公司。黄沙鳖公司收到20万元续建资金后,被告人吴江心将人民币5万元存入石朱子提供的银行账户,供贵港市畜牧局使用。2008年11月,贵港市畜牧局向桂平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申请2008年水产畜牧灾后恢复生产扶持资金、黄沙鳖良种养殖场扶持资金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分两次共送了人民币7万元给时任桂平市畜牧局局长的甘有良(另案处理)。由于当时桂平市畜牧局正被检察机关调查,甘有良害怕事情败露,将人民币7万元退回给被告人吴江心。到了2011年11月,被告人吴江心通过以结算烟、酒款的方式再次送回人民币7万元给甘有良。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江心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行贿罪,应受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江心犯行贿罪,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江心犯单位行贿罪,但在该罪名指控的第一起犯罪中,被告人吴江心主观上并没有向贵港市畜牧局行贿的故意,其行为与我国刑法规定的对单位行贿罪的犯罪构成也不相符,因此,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指控的第二起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江心的行为虽然存在对单位行贿罪的事实,但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5万元,没有达到该罪名应予立案的标准人民币20万元,属情节显著轻微,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江心犯单位行贿罪,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对被告人吴江心及其辩护人林奕提出被告人吴江心的行为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行贿罪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相符,法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经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了上述的判决。(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盼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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