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青晴) 为私利向县长行贿37万元而招来牢狱之灾。6月24日,随着法槌的一声落下,涉及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腐败案的被告人黄有祥因犯行贿罪,被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7月27日,南宁市人民检察院将举报黄有祥涉嫌行贿犯罪问题的线索交由宾阳县人民检察院查办。同月31日,宾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在协助自治区反贪局侦查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涉嫌受贿一案中,顺藤摸瓜查出被告人黄有祥涉嫌向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行贿共计37万元的犯罪线索。该案经宾阳县检察院起诉至宾阳县法院后,因案件涉及原宾阳县县长陈咸华腐败案,因而社会关注度极高,为保证该案依法、有序、安全、顺利开庭审判,实现审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宾阳县法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对该案的审理事宜进行安排部署,制定了开庭审理预案。从庭审中应注意的细节、分寸的把握到安全保卫、交通安全、宣传报道、后勤保障、旁听等细节都作了详尽细致的安排,为顺利审结该案件提供了坚强的后盾。庭审中,被告人黄有祥起初对公诉机关指控其行贿37万元有异议,认为其中20万元是借给陈咸华,不是行贿。休庭后被告人黄有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悔过书》,承认了公诉机关的全部指控。
宾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有祥违反国家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行贿罪。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故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