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志强)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驾驶人逃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近日,陆金华就因为开车撞伤他人后将伤者搬到路边放后逃离现场而负全部责任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2年5月1日,陆金华驾驶一辆牌号为桂AVR591的三轮摩托车载废旧塑料纺织袋从田阳县桂航锰业有限公司驶出往百色方向行驶。当行至国道323线1488KM+260M处时,与同向驾驶电动车的苏某某相刮碰,致使苏某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事故发生后,陆金华停下车把苏某某搬到路边放即离开现场,继续驾车驶往百色。致使苏某某当天在现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苏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颅脑损伤而致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金华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陆金华与苏某某的亲属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并已付清赔偿款70179元,同时取得苏某某亲属的谅解。
法院认为,陆金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驾驶车辆发生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事故发生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案发后陆金华经公安机关传唤后按时到案,如实供述罪行,属自首行为,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遂对其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