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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争赔偿款儿媳告赢公公 公公拒不履行获刑
发布时间:2013-10-11 09:50:04
本网讯(邵鑫) 儿子打工死亡留下了自己的卖命钱,却不想父母和妻女为此几番对簿公堂。2013年10月9日,云南省鲁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一审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云鹏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被告人王云鹏的儿子在外打工时因工伤死亡,后得到赔偿款56.8万元,本来这笔钱应该由其父母王云鹏、何达芬及妻子朱国莲、女儿王升月共同所有,但是王云鹏拿到钱后就私自全部领取,且在儿媳朱国莲提出分割赔偿时拒绝朱国莲的要求,认为这笔钱就只属于自己与老伴。后2011年9月朱国莲连同女儿王升月向鲁甸县人民法院起诉提出继承赔偿款,在法官对双方当事人多次调解工作无效的情况下判决,由王云鹏及妻子何达芬向朱国莲、王升月支付人民币263241.5元,判决生效后王云鹏不服判决上诉至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但因王云鹏不缴纳上诉费该案自动撤诉。后王云鹏为躲避履行法定义务将钱一天内全部取出后与妻子躲到浙江金华,213年5月31日王云鹏回到鲁甸后,鲁甸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将其带至法院后,王云鹏仍表示不履行法律义务,在对其执行拘留十五日期满后王云鹏仍不履行,于是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案庭审中,被告人对于得到的赔偿款数额没有异议,但表示由于自己做生意亏本等事由,现在之剩下17万元,就算要分也只同意分给朱国莲母女16万,而且坚持认为这笔钱并没有朱国莲的份额,庭审后在法官的多次做工作下王云鹏还是坚持不拿出钱来,并没有悔过的表现。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云鹏的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且在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工作中都没有悔过的表现,仍然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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