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舒岷) 近日,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白一明赔偿原告周金生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4979.29元,被告白海荣对被告白一明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月12日19时30分,被告白一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在江西省靖安县小桥乡路段撞伤在人行横道的行人原告周金生,造成原告周金生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白一明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周金生在医院住院治疗78天,用去医疗费用18200元。同年3月28日,经鉴定确认:原告周金生因交通事故损伤构成轻伤甲级,建议给予一次性后续治疗费7000元。被告白海荣系肇事车辆车主。庭审中,由于被告白一明、白海荣、未到庭参加诉讼,致使本案无法调解。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周金生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经审查,合法有效。被告白一明承担全部民事责任。被告白海荣作为肇事车辆车主未尽到管理职责,致使未取得驾驶资格的被告白一明使用其车辆造成第三人损害,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周金生诉请的其他项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赔偿金额应依法予以核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