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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雇司机开车撞伤人 发包方雇主负连带担责
发布时间:2013-09-26 09:08:56
本网讯(谷原忠 张瑞贵) 承包出租车业务,雇佣他人从事出租车业务,结果受雇司机全责撞伤人,受害人索赔,发包方、雇主、雇员三方如何担责?2013年9月25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原告贾联所受损失17812元,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5521元;超过责任限额的2300元由被告卢峰、刘华、出租车服务公司连带赔偿。 2012年9月7日18时,被告卢峰驾驶一出租车,由东向西行驶至虎林市职业学校南门前,遇原告贾联横过道路时,车右侧后轮压在原告脚部,致原告贾联受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卢峰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伤情经诊断为右外踝骨折。伤后原告住虎林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住院39天。原告受伤当天在急诊科支出医疗费136元,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23269元,上述费用除1200元系原告本人支出外,其余医疗费均已由被告卢峰和刘华垫付。另外,出院后进行复查,复查支出医疗费265元。为方便治疗和生活购买轮椅,支出费用500元。 原告于2012年12月末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其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为受害人贾联治疗时限评定为伤后四个月;护理时限评定住院期间二人,出院后一人陪护共二个月;右内踝骨折如一期愈合,取内固定费用为伍仟元左右。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先行垫付。 该轿车的所有权人为被告虎林市一出租车服务公司,该车由其发包给被告刘华用于出租车营运。该车驾驶人卢峰为刘华雇佣的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时卢峰系在从事雇佣活动。该车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承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出院后,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被告赔偿其医疗费、轮椅费、交通费、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0791元。 在诉讼中,原告虽然主张在住院期间及出院后由其父母进行了护理,但是未举证证实其父母的住所、职业及收入情况。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此起纠纷系道路交通事故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一般侵权案件,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双方事故责任已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认定,被告卢峰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卢峰受雇于被告刘华,且在事故发生时系在从事雇佣活动,故作为雇主的刘华应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被告卢峰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认定其对原告所受损伤存在重大过失,应与雇主刘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出租车服务公司虽将肇事车辆发包给被告刘华,不直接支配车辆,但其作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公司,基于车辆的发承包行为享有运营利益,且负有相应的管理义务,故仍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因本案事故发生在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期间,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应首先在该交强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内,对原告所受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原告伤情,因其未构成伤残,故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予支持。对其它诉讼请求,经计算,其各项合法损失包括护理费、交通费、购置轮椅费、鉴定费、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为17812元,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和相关保险条款的规定,本案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护理费、交通费合计7 106元。上述金额未超过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范围110 000元,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应予赔偿。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8415元。此金额未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范围10000元,故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应予赔偿。综上,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的数额应为15521元。原告所受全部损失17812元,扣出被告财产保险公司虎林支公司应予赔偿的15521元,剩余损失2300元,应由其余三被告连带赔偿。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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