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陆志强) 到亲戚家走亲戚后,见到亲戚的邻居家中无人,竟偷偷爬进亲戚邻居家里将藏在衣柜和衣服里的现金27200元偷走。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对罗祖辉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责令被告人罗祖辉退赔失主银某某现金1400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罗祖辉系广西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那怀屯人。因犯盗窃罪,2008年6月4日被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同年9月27日刑满释放。今年1月24日中午,被告人罗祖辉来到田阳县那坡镇万平村瓦窑屯亲戚家走亲戚,见到亲戚家及邻居家中无人,即上到亲戚家二楼并窜到与亲戚家相邻的银某某家中,盗走银某某放在衣柜里的现金27000元和一件衣服口袋里的现金200元。盗得后罗祖辉立即返回家,将现金藏在自家房间的石砖洞里。后罗祖辉用其中的3480元购买一辆五星钻豹牌电动车,用部分现金去赌博及花销。破案后公安民警在罗祖辉身上搜出现金1013元,在房间的石砖洞里搜出现金8700元。案发后公安民警将电动车及扣押的9713元退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祖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现金27200元,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祖辉盗窃数额达到盗窃数额巨大起点30000元的50%,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被告人罗祖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均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了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