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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还盗窃获刑三年
发布时间:2013-10-09 15:19:21
本网讯(杨盛承) 一男子非法购买鸟枪一支后嫌该枪打不准,将这支枪的木制枪托改成为铁制枪托还不满意,于是自己又组装制造了火药枪一支,在外出偷狗时,发现一住户没有关门,于是又溜进房间,盗走他人财物。近日,广西资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一审以被告人刘启燕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500元,总和刑期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 2010年的一天,被告人刘启燕以400元的价格从资梅溪乡咸水洞村一姓刘的有残疾的村民处购得鸟枪一支,因为嫌这支枪打不准,被告人刘启燕又自己动手将这支枪的木制枪托改成为铁制枪托。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被告人刘启燕在资源县城购买了钢管等零件,自己组装制造了火药枪一支。经桂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两支火药枪其中一支能正常击发,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该两支枪支于2013年5月12日被公安机关在搜查过程中依法扣押。 2013年4月4日凌晨,被告人刘启燕外出偷狗,当其窜至中峰乡大庄田村后山边王玉艳家时,发现没有关门,于是溜进房间,在茶几上盗得一部黑色的三星牌GT—S7562型手机(价值1216元),在沙发上盗走一个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及一部诺基亚手机等物的女式包。回家后将三星牌手机交给其妻子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启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非法买卖枪支一支,又非法制造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告人刘启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行窃,偷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被告人刘启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启燕虽然非法制造、非法买卖枪支共计二支,但所幸未流向社会,未造成其他后果,认罪态度较好,依法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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