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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贼也玩高科技 4天作案3起获利万元入狱
发布时间:2013-10-08 11:57:37


    本网讯(黄卓鑫 黄奎)  两男子趁路边停放车辆无人之际,利用高科技手段打汽车开门锁盗窃财物,4天内疯狂作案3次获利万元。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一审分别判决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2年3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经密谋后到贵港市新世纪广场“梦之岛”北侧停车位,由谢智瑜利用高科技仪器打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雪佛兰小车的车门锁。陈健静进入车内,盗走张榆放在车内的1台魅族牌M8SE型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1台三星牌ST600型数码相机(价值人民币900元)、1台苹果牌A1219型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5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被盗物品收缴并发还失主张榆。

    同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到贵港市“马草江公园”东门停车场,由谢智瑜利用高科技仪器打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的车门锁。陈健静进入车内,盗走黎万坡、余朝玲放在车内的1个手提包(内有1部价值人民币730元的华为牌C8500型手机和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和1台e道航牌E751导航仪(价值人民币380元)、身份证及银行卡等物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的导航仪收缴并发还失主黎万坡。

    同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东四巷25号附近的小道,由谢智瑜利用高科技仪器打开停放在该处的一辆面包车的车门锁。陈健静进入车内,盗走陈建刚放在车内的1个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 456元、身份证、银行卡、存折等物品)和1台联想牌B470A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400元)。二被告人将盗得现金分赃后已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被盗笔记本电脑收缴并发还失主陈建刚。

    综上,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共实施盗窃作案三起,盗得财物合计人民币10016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谢智瑜的亲属代其交纳人民币730元和1456元至本院,作为分别退赔给失主余朝玲、陈建刚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谢智瑜、陈健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谢智瑜在共同犯罪中使用仪器开车门,指使同案人搜索财物,且赃物均由其保管,作用相对陈健静较大。谢智瑜、陈健静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谢智瑜、陈健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谢智瑜还退赔了失主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谢智瑜辩解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华为牌手机鉴定价格过高,经查,被盗的华为牌手机由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根据失主所提供的购机发票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员具有相应的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所作的鉴定结论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纳。谢智瑜及其辩护人该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谢智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可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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