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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出500万后病逝遭赖 妻女上公堂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3 10:41:50


    本网讯(王川 覃小燕)  因企业倒闭,无力偿还债务,最终闹上法庭。9月11日,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贷款纠纷案。

    2010年10月2日,被告王里峰、吴巧丽为金城江区河池镇冶炼厂承包人与卢瑜签订《借款合同》,合同主要内容约定:“乙方同意借款人民币300万元给甲方做生产合金的流动资金,借款期限为12个月,全年借款利息12万元。”双方履行协议期限届满后,因被告王里峰、吴巧丽还款存在困难,为此,2011年11月3日,双方重新签订了补充《借款合同》,将上述借款延续至2012年9月2日止,以原《借款合同》做补充合同的附件。

    2010年11月3日,被告王里峰向卢瑜继续借款10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借条约定借款金额100万元,借款期限为三个月。同日,卢瑜通过中国建设银行河池分行转90万元进入被告吴巧丽的账户内,卢瑜预先扣除100万元中的10万作为利息。

    因被告王里峰、吴巧丽成立的河池市永明有色金属冶炼厂急需购进生产原料,为此,被告王里峰与卢瑜、阮骏于2011年4月21日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书》,被告王里峰又向卢瑜借款100万元。同日,卢瑜通过中国农业银行以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将100万元转入吴巧丽的银行卡内。

    2011年11月3日, 被告王里峰、吴巧丽与卢瑜共同于河池镇冶炼厂内对借款利息进行结算,双方形成了一份借款利息清单,该清单上清楚的载明王里峰、吴巧丽还款的时间和地点,并且上面有双方的签名和手印。

    2012年4月18日卢瑜因病去世后,原告莫奕为债权人卢瑜的妻子,原告卢文芳为债权人卢瑜的女儿,二原告是卢瑜的法定继承人,她们向二被告追偿上述借款本息,由于二被告的企业停产,无力偿还原告借款本息。

    经该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王里峰、吴巧丽向卢玉观借款人民币490万元,有借条、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书原件及证人阮振的出庭证词证明,且二被告予以认可。因卢瑜与被告王里峰、吴巧丽已自愿于2011年11月3日对双方借款490万元的利息予以结算,在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中反映出尚欠利息23.985万元未还。因卢瑜已经去世,故上述债权属其遗产,因此,二原告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对上述债权享有继承权,由于被告王里峰、吴巧丽至今尚未偿还上述借款的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因此,对二原告诉请被告王里峰、吴巧丽连带偿还借款本金490万元及38.0727万元的本金,本院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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