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好友借款口头约定利息 法官调解分期偿本息
发布时间:2013-09-22 09:35:56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刘昌志与汤文平是多年的好友,亦是一起玩到大的发小,平时有什么困难都会互相帮忙。2009年汤文平因缺少启动资金建废纸收购厂而向好友刘昌志借款20000元,并称该厂定会赚钱同时口头承诺利息按年利率50%计算,刘昌志二话没说,自己找人担保从银行贷款30000元并从中拿出20000元借给汤文平建厂。后每年年末刘昌志都要求汤文平按年利率50%支付利息,但是汤文平总找理由拒付并称年利率太高,一直拖到2013年,刘昌志无奈将好友汤文平告上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样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承办法官并将原、被告近四年的紧张关系调和到先前。

    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9月23日因缺少启动资金建废纸收购厂向原告借款20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同时原、被告还口头协商过支付借款利息。不久,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800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未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和支付利息。庭审中,原、被告一致同意月利率为11.5‰并从2009年9月23日起计算利息。

    庭审中,承办法官得知原、被告是多年的好朋友,认为不应此事伤害到俩人原先的朋友之情,承办法官并向双方释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民间借款利率不能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在原、被告陈述中,原告说自己并不想起诉好友,只因现在自己尚在支付利息给银行,被告亦未按先前承诺支付利息;被告说当初只是不懂法,才会说按年利率50%计算,且自己不是不想支付利息,因在地赊购自己的货款较多,每年都是收回一些货款来支付工人工资,并说原告可以到自己企业装纸抵款,最终,在承办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原、被告各自理解对方的难处,双方一致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汤文平所欠原告刘昌志借款本金20000元及其按月利率11.5‰从2009年9月23日起至2013年6月23日止计算的利息10350元,由被告汤文平偿还借款本息30000元,定于2013年10月15日前偿还10000元本金,定于2014年6月15日前偿还本息20000元;若被告汤文平未按上述约定偿还本息,则被告汤文平不但应当偿还上述约定的本息,而且应当支付未偿还的本金按月利率11.5‰从2013年6月24日起至偿还之日止计算的利息。原告刘昌志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