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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甘做“毒鸳鸯” 双双落网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3-09-27 14:57:53


    本网讯(杨镇海 王好)  近日,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张鸿建和金芳芳夫妻二人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各处罚金二万元和三千元;判处被告人周顺有期徒刑六年,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金沙县的毒品买家汤某通过朋友认识了家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的被告人金芳芳,得知了其丈夫张鸿建贩卖过毒品。2012年9月27日,汤某联系金芳芳需要购买“40克冰毒和200粒麻古”,并取得了张鸿建的联系方式。随后,汤某又联系张鸿建,谈定以360元/克和38元/粒的价格分别购买冰毒40克、麻古200粒。2012年9月28日,张鸿建联系其友磊磊(待查另案)共同出资贩毒,磊磊安排周顺将“100粒麻古和6000元现金”交予张鸿建。因毒品数量不足,张鸿建又出资11000余元让周顺购买毒品,并通过磊磊的安排在遵义一男子处购买到冰毒37克。2012年9月29日凌晨4时许,三被告人与汤某在金沙县商务宾馆201房间内交易毒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冰毒疑似物1包36.57克、麻古疑似物2包9.06克,合计45.63克。经鉴定,冰毒疑似物和麻古疑似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另查明,被告三人均吸食毒品。被告人张鸿建、金芳芳二人婚后于2012年2月1日生有一子。案发时因金芳芳正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金沙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鸿建、周顺、金芳芳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5.63克,三人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张鸿建系毒品的出资者,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起着主要作用,系本案主犯。被告人周顺非贩卖毒品的出资者和犯意提起者,其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金芳芳在整个贩卖毒品过程中只起着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金芳芳尚有刚满一周岁的幼儿,鉴于其家庭实际情况,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地位和作用以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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