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榨油机伤人 三被告担责
发布时间:2013-10-08 10:28:18


    本网讯(李彦)  因他人错将榨油机开关当成扎棉花机开关按下,到油榨榨油的王红在清理榨油机时被扎伤左手,造成捌级伤残。此案经法院审理,按错开关的陈亮、油榨老板赵心和前来这里扎棉花的胡数被判担责,共赔偿王红各项经济损失65000余元。

    2012年12月1日,王红到被告赵心家榨油。榨完油后,王红开始清理榨油机。此时,被告胡数来到赵心家扎棉花。赵心要胡数等一会儿。片刻后,胡数见赵心没有回来,便自行将棉花放到扎棉花机子的台子上,并请站在一旁的陈亮帮忙打开扎棉花的机子。由于榨油机与扎棉花机的开关并排,且没有标示,陈亮以不懂得开为由拒绝了胡数的请求。后经不起胡数的再次请求,陈亮错将榨油机开关当成扎棉花机开关按下,致使榨油机启动,扎伤了王红的左手。经司法鉴定,王红因意外致伤构成捌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三被告仅支付原告王红医药费6800元。此后,几人就赔偿问题多次协商未果。王红遂将三人诉至本院。法院认为:被告陈亮在明知自己无法区分榨油机和扎棉花机开关的情况下,仍按下开关,致使榨油机启动造成了原告受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赵心作为作坊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未尽到应有的管理责任和安全保障义务,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胡数明知被告陈亮不会操作仍请其帮忙按开关,应在事故的起因上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案情,法院判决被告陈怀亮承担5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32000余元;被告赵心承担4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26000余元;被告胡数承担10%的责任,赔偿原告王红经济损失650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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