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高胜敏 李航) 五岁男童被狗咬伤,家人紧追至主人家中,谁想狗的主人却矢口否认。9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赔偿案。
2012年3月15日下午,五岁男童廖瑾晨在自家门口玩耍,突然被一条黑色母狗咬伤面部,随即廖瑾晨的曾爷爷紧追此狗直到被告蒋四根家中。而当时被告不在家,旁人说这条狗就是被告家的。廖瑾晨家人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事展开调查。同日也有一村民黄某被此狗咬伤,黄某描述狗的特征与被告所述其家的狗的特征一致,且确认伤害自己和廖瑾晨的狗是蒋四根家的狗。廖瑾晨被咬伤后在医院治疗花费医疗费3769.7元,出院后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在廖瑾晨家人与被告蒋四根协商赔偿事宜时,被告坚称咬伤廖瑾晨的狗不是自家的狗,廖瑾晨家人遂以廖瑾晨的名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廖瑾晨受伤后,其家人向派出所报案,经派出所调查,廖瑾晨的曾爷爷追狗追至被告家中。同日被此狗咬伤的黄某描述狗的特征与被告蒋四根所述其家的狗的特征一致,且确认伤害自己和廖瑾晨的狗是被告家的狗,被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原告廖瑾晨系未成年人,事发当时原告的家人未尽到保护义务,应自负一些赔偿责任。据此,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9325.19元。判决宣告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确认被告所饲养的狗咬伤原告的事实,有派出所的笔录以及证人黄某、廖某(廖瑾晨的曾爷爷)的证言,前述证据相互印证且形成确实、充分的证据链,被告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