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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借钱不还 妻子也成被告
发布时间:2013-09-29 09:59:25
本网讯(毛伟) 丈夫借钱不还,原告将妻子也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判决被告曾金水、苏玉凤共同归还原告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 被告曾金水与苏玉凤系夫妻关系。2008年2月3日,被告曾金水向原告横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100万,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放款。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将两被告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曾金水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苏玉凤虽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名,但曾金水的该债务系其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借款到期后,被告曾金水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曾金水、苏玉凤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夫妻以丈夫或者妻子的名义借钱,另一方以不知情或者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为由逃避债务,致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合法有效的保护。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也就是说,除了特别约定,原则上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应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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