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蚝场问题引纠纷 男子持刀伤人领刑1年6个月
发布时间:2013-10-08 11:27:13
本网讯(苏传清) 钟日复与黄玉宁因蚝场问题发生纠纷,双方却未能理智处理问题,钟日复一怒之下持刀伤人。9月25日,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钟日复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被告人钟日复与被害人黄玉宁因蚝场问题存在纠纷,2013年5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持菜刀去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某村委小卖部前将被害人黄玉宁砍伤。被告人砍伤人后便打电话给罗强,要求罗强开摩托车搭乘其逃跑。罗强于当晚开摩托车搭乘被告人逃到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宾馆开房。2013年5月31日凌晨2时许,公安机关在钦州市钦北区大垌镇某宾馆438号房将被告人钟日复抓获。经法医鉴定:黄玉宁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在案发后赔偿了23000元给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钟日复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在庭上自愿认罪,且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刑法》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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