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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近亲属之间应如何分配
作者: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黄艳露 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3-09-30 10:29:58


    广西南丹县一对老夫妇,因女儿打工意外身亡,女婿独占死亡赔偿款,不久前将女婿和外孙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女儿死亡赔偿金。

    【案情】 

    2009年11月4日,韦强之妻韦群在湖南省长沙市某园林绿化公司工作时因工受伤死亡,经与该园林绿化公司协商,该公司同意赔付韦强各种费用共计370 000元。11月10日,韦强领取协议赔款后,只拿出8000元给岳父母,其余赔偿款自己独占。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存在两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应该作为遗产,是死者的近亲属可预期的来源于死者的所得,应属于遗产,按照继承法原则进行分配。另一种观点认为,死亡赔偿金不能作为遗产进行分配。因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既然不是死者的财产,就不可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进行分配。

    【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法律保护合法的家庭关系、婚姻关系及财产关系。死者张某的配偶、子女、父母作为其近亲属,共同享有对该笔死亡赔偿金的分割权,遂判决女婿韦强将已领取的妻子死亡赔偿金中的113 469.33元支付给其岳父母。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所谓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因他人致害死亡后由加害人给其近亲属所造成的物质性收入损失的一种补偿。从性质看,是加害者或用人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物质性收入损失的补偿,而不是死者生前通过自己民事行为取得的个人合法财产,不符合继承法分配原则。本案中韦某所领取死亡赔偿金是其妻子因工死亡,其用人单位给予张某近亲属的物质性损失的补偿款,因而应当按照死者近亲属利益损失情况进行分配。韦强、韦群父母及子女作为韦群近亲属,均对其死亡赔偿金享有共有权,所以法院判决韦强支付部分死亡赔偿金给韦群父母,是符合死亡赔偿金分配公平原则的。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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