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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菜贩遇上“唱双簧”被骗万元状告银行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29 10:46:53
本网讯(冯艳) 虽然天上不会掉馅饼,但一时的贪心与糊涂总会让一些骗子得逞。广西浦北县一男子因为急于“走关系”做生意发财,不料掉进了骗子精心设计的“陷阱”。在恍然大悟之时,自己信用卡上一万元存款已不翼而飞。事后,该男子状告信用社索赔。近日,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审结对该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耿仲庭的诉讼请求。 2012年12月28日,一姓“陈”的男子到耿仲庭的菜摊处向耿仲庭打听菜价,后该男子声称自己有一个亲戚是浦北县某医院饭堂的“黄主任”,并说“黄主任”叫他代收购青菜,但他没时间,这个生意他可以给耿仲庭做,但需要耿仲庭给一点回扣费 “黄主任”。为了让耿仲庭不存疑虑,该男子还与耿仲庭一起到浦北县某医院饭堂,正儿八经地见到了“黄主任”。“黄主任”说医院需要大量的菜,并拿菜单给耿仲庭看。“黄主任”神秘兮兮地要求耿仲庭不要告诉别人他要回扣费,每个月他到耿仲庭处拿回扣费就可以,并问耿仲庭有没有钱做这生意,喜出望外的耿仲庭说有一点。“黄主任”说医院有规定,三天结一次账,没有钱做不了生意,要求耿仲庭办一张银行卡,结账时医院直接汇钱入耿仲庭的账户,并要求耿仲庭存入20000元,医院院长看过以后才能相信耿仲庭有能力做生意。耿仲庭说没有20000元,只有10000元。后来“黄主任”就带耿仲庭到信用社办理银行卡并要求耿仲庭存入10000元,在办理银行卡的过程中,耿仲庭输入密码时毫无顾忌,让“黄主任”看到自己输入银行卡密码的整个过程。耿仲庭办好银行卡后把银行卡交给“黄主任”,“黄主任”在该银行卡上写上耿仲庭的名字后把银行卡还给耿仲庭。由于耿仲庭开户时身上没有10000元,“黄主任”要求耿仲庭在当天13时30分把10000元存进开好的银行卡中,在当天13时54分“黄主任”打电话问耿仲庭是否把钱存进了银行,耿仲庭说已存了。“黄主任”要求耿仲庭到医院,耿仲庭到达医院后,“黄主任”又打电话给耿仲庭说院长不在,并要求耿仲庭再存多10000元,等到16时30分院长回来再与耿仲庭签合同。这时耿仲庭感觉不妙,于是查看了银行卡的钱款,发现存入的10000元已被人取走。耿仲庭便向公安机关报案,但至今案件仍未侦破。经查,耿仲庭当天存入该银行卡的10000元,于2012年12月28日13时43分至46分被“黄主任”在灵山县的ATM自动取款机上分五次取走。 事发之后,耿仲庭认为,自己的损失是由于信用社的保密措施不好,导致其存款被人窃领,信用社的行为有过错,应赔偿其10000元的存款损失。 信用社则认为,耿仲庭的存款是被别人领取的,领款的人与耿仲庭带去办卡的人是同一人,信用社不存在任何过错,因此,信用社不应赔偿耿仲庭的损失,请求法院驳回耿仲庭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耿仲庭所持的银行卡密码只应该是储户本人知悉,是保障交易安全的最重要的因素,耿仲庭对于银行卡密码负有高度注意和保管的义务。耿仲庭未能举证证明信用社就其密码的泄露存在过错,相反根据信用社提供的证据,是耿仲庭轻信别人的话,与不相识的人一起办理银行卡,没有注意保护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况且耿仲庭还把自己的银行卡交给不认识的人,致自己的存款处在极度不安全的状态,别人要求耿仲庭把钱存入该银行卡时,耿仲庭也予以听从,导致耿仲庭存钱入该银行卡后被别人在ATM自动取款机取走。ATM自动取款机是根据银行卡上的信息及取款人正确输入密码后即可以取款,持卡人正确输入密码就可以认定是本人取款的真实意思表示,信用社也是根据这一约定支付钱款的,这一行为也是现行被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的。因此,耿仲庭请求信用社赔偿10000元,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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