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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打拼创业18年 富裕后闹离婚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30 10:24:29


    本网讯(罗珩 胡其勇)  从相识、相知到相恋,恩爱夫妻共同打拼创业18年,事业蒸蒸日上之时,却为孩子治病和债务问题走上法庭闹离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驳回原告陈玉梅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玉梅诉称,由于原、被告没有深入了解,没有建立起牢固的婚姻基础。被告性格暴躁,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殴打原告。自2007年至今,被告一直在外租房居住,原告带小孩在贵港城区居住,被告偶尔回家看小孩,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2年8月份,原告将名下的位于贵港市中山北路荷城新苑2栋601号房产转让得款298000元,被告以做生意为由收执,此款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被告给付149000元。同年,被告共借款163000元给他人,至今尚未收回,按照法律规定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债权,应由原、被告各占一半。为此,诉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吴启智由被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应得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共230500元给原告。

    被告何富杰辩称,原、被告从1995年4月相识,至1999年5月登记结婚4年间,双方经常一起工作、生活,彼此的性格、家庭等情况全面了解,婚姻基础好,原告诉称没有相互了解、缺乏感情基础,与事实不符。结婚的10多年时间里,原、被告共同打平发家致富,同甘共苦。原告性格内向,常为琐事赌气,双方发生争吵是斗嘴赌气,没有殴打行为,原告诉称被告性格暴躁、经常争吵并殴打原告,双方长期分居、夫妻生活名存实亡,没有事实依据。原告称被告收执298000元房屋转让款,以及被告借给他人163000元的债权,没有事实依据。原告有意回避78000元债务和孩子治病出现的需要夫妻双方共同负责的重大义务,逃避家庭责任。为此,原、被告婚姻基础牢固,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维持婚姻有利小孩的身心健康,被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5年4月,原告陈玉梅与被告何富杰相识,1998年4月份,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同年6月30日按农村习俗举办婚礼同居生活,1999年5月8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同年8月13日生育一儿子。原、被告勤劳创业,先后购买20多辆大小客车,从事平南至玉林、贵港、广东等地的客运,并在贵港市中山北路荷城新苑和贵港市荷城路荷城新苑小区购买了两套房屋,以及丰田牌小轿车和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各一辆,生活富足。后来,由于双方常为琐事赌气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2年12月9日,儿子因身体不适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检查,B超诊断显示其双乳实质性肿大,医院建议进一步检查确诊。2013年4月26日双方曾到工商银行办理贷款,计划在暑假带儿子到上海检查治疗。5月8日,原告将重要财产凭证席卷离家,儿子病情和医疗费用无法确定。并且原告对一笔78000元的债务也是有意回避。2013年5月8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婚后感情尚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准许离婚的前提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原告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存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只要双方不计前嫌,相互理解,互相尊重,克服自身的缺点,不断调整自我,加强交流和沟通,正确处理好婚姻家庭生活中的矛盾,相信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应能和好如初,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至于夫妻共同债务,只要双方勤劳创业,应该能够清偿。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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